6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与一般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的事项。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一般化妆品文件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一般化妆品记录管理工作的运行情况,对相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严格履行规定要求。根据《条例》 《办法》规定,一般化妆品记录人提交文件后,申报完成,产品上市销售。
第二,严格限制记录信息的公开。各省级局要严格遵守《条例》 《办法》等要求,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产品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一般化妆品所载资料不符合要求,提交虚假申报资料,产品申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条例》 《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加强法规宣传,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省级局要加强化妆品监督法规的培训和宣传,督促辖区内企业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的责任,指导企业开展一般化妆品备案工作。
第五,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在新《化妆品管制法》实施、新区普通化妆品申报平台衔接的时期,各省级局要实时掌握企业在档案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应对,并按照程序报告相关情况。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督官
2021年6月25日
资料来源/国家药店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