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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申报价】开发商不得捆绑停车位提高价格。

时间:2023-02-22 08:43: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本报新闻(豪华团记者张大燕)禁止捆绑销售,禁止涨价,禁止严禁销售,不能转嫁销售代理费用。记者昨天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企业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长/市场秩序,城主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重点是侵害公众利益。

严禁以分期、零拆卸等方式申报预售(销售)销售许可证

我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6月和12月向土地房管部提交商品房开发项目前期(销售)6个月计划,在申请前期(销售)销售许可前提交商品房“一房一价”表,纳入互联网登记申报系统进行价格管理,并按制度对未提交上市计划和“一房一价”表的项目进行上市计划。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达到预售条件的建筑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30天内向预售批准行政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严禁以分期、零拆卸等方式申报,推迟上市销售时间。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销售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已申报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对外销售。未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暂停项目网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对外销售,也不能以申购、批准、预约、直号、卡销售等方式向购买者征收存款、预约金、性资金等费用或变相赔偿。

《通知》明确规定,我省获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批准(销售)销售人员,注明商品房销售价格,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明确公开以下信息。预售许可证及预售方案信息;商品房的“一房一价”表信息包括楼层、方向、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摊位面积、售价、价格有效时间等。精密(整体)装修商品住宅要公示房屋装修价格、施工图审查机关对装修设计图的审查文件、房屋装修标准目录、装修价格评估报告等。

住宅事前(销售)销售不得捆绑租赁停车位、储藏室

我省要求各地加快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制度,尚未建立监督制度的市县,应在今年12月底前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建设,预售资金应根据建设进度拨付。

我省对新装修商品住宅建筑的装修价格实行最高价格,在新设置(全部)装修住宅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设销售建筑内所有家具型实体装修样板房,由多家评价机构对样板房进行装修价格评估,评估后均价为装修售价,装修售价与住宅售价分开计算。住宅预售装修价格应反映在商品房“一房一价”表中。同时,我省规范停车位(车库)租赁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约定分配的汽车停车位(车库)租赁价格,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前期(销售)销售不得捆绑租赁停车位(车库、柴房、储藏室等)

《通知》明确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商品房代理销售,代理费用按照“谁给谁支付”的原则执行,不得将代理费用转嫁给购买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垄断房源、操纵房价、炒房号、赚取差价、代理代理人、非法贪污、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强迫代理服务、担保服务、强制收费。对同一住宅签订不同交易价格的“阴阳合同”,不得非法规避住宅交易税,追求不正当利益。不能通过变更预售合同、变更购房等方式投机未交付产品,进行投机。

不能提供“预付贷款”,以违规为房地产投机者支付预付款

《通知》规定,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涨价,也不得以捆绑停车位(车库、柴房、储藏室等)、装修等附加条件上调变相涨价。不得提供“预付贷款”或采用“预付分期付款”等方式。违反行为违反房地产投机者的预付金、变相奖金预付金或限制、妨碍、拒绝使用购房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抵押贷款等。不能在一个房间里卖很多,也不能向没有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房,诱导或教唆购房者,也不能伪造规避数据规避限制购买政策。不能用人制造抢房子的假象,不能恶意投机,抬高房价,扰乱市长/市场秩序。

我省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发布商品房广告,欺骗和误导公众,不得发布未经许可或申报的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不得包括为购买者提供户籍、就业、升学等约定,不得捏造、售罄、提高起薪价格、地王楼王等。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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