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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报抵扣】发票收入不足怎么办?会计千万不要鬼鬼祟祟,这三种类型的行为坚决不能有!

时间:2023-02-22 08:13: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发票收入不足怎么办?会计千万不要鬼鬼祟祟,这三种类型的行为坚决不能有!

来源:税捐交易

翻阅文件后,法院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案件的审判依据发生了变化,最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额标准的上升。

重点提示:现阶段,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税额未达到定罪量刑的最低标准,只要税额在万元以上或国家税收欺诈额在5000元以上,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A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未能达到修改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但税务调查部门仍将根据文件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

所以!各位从事财务工作的小伙伴们要注意!千万不能踩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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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义哪些行为属于虚假专用发票?

1.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出口退税、扣除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虚开自己、虚开他人、虚开他人介绍他人的行为之一。违反相关规范,使国家蒙受损失的行为。

2、根据第22条规定:“开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印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虚假开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2)让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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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类型的行为坚决不能碰!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

发票上的卖方、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应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存在同样的不一致,可能会落空。

2.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

一些企业主和财务人员认为,对外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属于虚幻的发票,但让别人为自己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也是虚幻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介绍别人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的发票也是虚幻的行为。这种“热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绝对不能。

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朋友们要依法诚实经营,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企业行才能稳定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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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问:逾期扣款怎么处理?

认证未申报扣除的购买发票,下个月再扣除吗?

增值税日程2购买25行“应对基础认证,扣除未申报”中有记载吗?

以上方法都不符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

本公告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捐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原因,增值税纳税证明未能按期申报扣除的,也按照现行增值税纳税证明申报扣除相关规定执行。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类型:

(1)由于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增值税税收凭证未如期申报。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业务处理或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帐簿资料,使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纳税人未能及时收到认证结果通知书或审计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处理申报扣除。

(4)因企业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病或擅离职守,未能办理交接手续,未能按期申报扣款。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因此,除上述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扣除的情况外,获得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当月申报扣除,否则下个月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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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的发票认证期限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1日),从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期限从原来的180天延长到360天。

但是注意:不是所有发票都在360天内认证!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后发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认证或登记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国税局申报进项税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

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认证期限说明:

360日非360个工作日,节假日不能顺延,即360日为自然天数,包含节假日。是以开票日期算起,而非取得发票日期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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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认证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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