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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报理由】民诉证据规则解释三:持有证据方的“提交”义务和鉴定的质证。

时间:2023-02-22 08:13: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持有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不提交,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由对方当事人持有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命令对方提交“该证据”,对方不提交“该证据”的人民法院。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命令对方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的书证的名称或内容、用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和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依据以及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判断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控制证据,没有提交,而针对负责证明证据事实的当事人,声称该证据的内容对控制人不利,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

申请理由成立后,人民法院应命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提交书证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是真实的。

摘要2: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鉴定的话,双方当事人选定鉴定机关后,分别开始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鉴定[证据资料],司法鉴定机关收到鉴定后开始作出鉴定结论,双方在修订时往往对鉴定结论作出质证。也就是说,在诉讼过程中,对减灾的质证环节往往缺失或不足。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没有证明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经人民法院许可,鉴定人可以调查证据、物证和现场,并询问当事人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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