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闵行区的李某多次收到有侮辱性内容的短信,
看完发现都是通过刘某的手机号码发过来的。
李某非常气愤,于是将刘某告到了闵行区法院,
要求刘当面公开并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法院判决刘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另外,刘某需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千元。
2
刘某对此提出上诉,称事发有因。
短信是自己手机发出去的没错,但发送人并不是自己,
而是手机被亲友拿走了,实际侵权人不是自己。
另外,是李某长期骚扰自己及其家人,本身存在严重过错;
何况争议行为早已停止,对李某的影响较为有限,
自己不应该要赔这么多钱。
3
李某直接反驳到,事发当晚刘某还亲自打电话,
发短信的人明显知晓两人的纠纷,说手机脱离控制纯属胡扯。
刘某作为手机所有者,又不能指明实际侵权人,
故对其“不是短信发送者”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4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刘某多次向李某发送有侮辱性内容短信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了对李某一般人格权的侵犯,给其造成了精神痛苦。
就算是两人存有其他纠纷,刘某也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维权,而不能以此来作为其作出侵权行为的正当理由。
5
最后,上海一中院支持了原审判决,
另外,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这正是:
发几条短信,赔两千块钱;
骂人图痛快,道歉方后悔。
打人是大忌,动手易出事;
言语有风险,开口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