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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短信、骂人短信报警时效

时间:2023-03-22 00:26:4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19年2月5日,喜气洋洋的除夕,桂林市临溪县的杨警官收到了新年快乐的不寻常的“拜年”短信,短信在新年不快乐的情况下破口大骂。(朱给民警发的短信内容截图)杨警官收到短信后心情不好。

3月14日,发短信的涉案女子因辱警,被警方处行政拘留。

事件回顾

2019年1月16日14时25分许,周某的爱人徐某驾驶桂CXUXXX的轿车沿西二环临桂往灵川方向行驶至中隐路交叉口等红绿灯时,被一辆车号为赣DDXXXX的重型货车追尾。临桂交警杨警官认定,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随后双方到汽车4S店定损修复。经定损,轿车修理费约三万元左右,由货车司机赵某全部承担,赵某也无异议,但是周某提出,车辆修理期间,自己没有车开,赵某需另外赔偿自己5000元,作为误工费和车费。赵某提出,对方要求过高,只愿意适当补偿2000元。

双方协商不下,于是又找到处理事故的杨警官。杨警官告诉周某,交警的职责是帮双方当事人分清事故的对错,对于经济赔偿方面达不成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赵某也明确表示,只能额外补偿2000块,多一分都不会出,对方可以去法院起诉。由于责任明确的财损事故,交警按规定没有扣车扣证。

周某认为交警没有帮其讨回损失,于是对处理民警心生怨恨,在今年春节正月初一,周某发送辱骂短信给杨警官泄愤。杨警官收到短信后,到临桂二塘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咒骂警察的违法行为。

3月14日,经二塘派出所传唤,周某到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周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交警提醒

人民警察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于人民警察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应该给予尊重和理解,这是公民守法的必然要求。如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等正当方式提出。

采取手机短信、网络辱骂等方式,是明显不妥当不理智的行为,甚至还会因此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寻衅滋事、公然辱骂正常执法、执勤公安民警,恶意妨碍公务甚至辱警袭警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逞一时之快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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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璐璐

值班主任:广西新闻网 王文英

值班编辑:广西新闻网 严晓波

资料来源:桂林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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