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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优’索优乐图

时间:2023-04-18 23:16: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胖乎律师:知乎律师优秀回答者,今日头条和百家号法律话题优质原创作者,公众号深耕作者。

导语:传销活动,国家明令禁止,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此始终严厉打击。但是近年来传销屡禁不止,甚至出现各种新的形式和花样。传销通常会借用各种公司名义,行欺诈敛财之举。本文列举了6种传销组织常见的(犯罪)公司形式,希望大家提高警惕。

一、传销组织擅用的:3种“公司外壳”

传销组织,尤其是网络传销犯罪组织的重要载体,就是公司。这也是侦查机关快速掌握案件线索的重要侦查手段。

根据以往的侦办经验,许多报案群众对其接触的团队和组织是否属于传销拿捏不准,但对传销组织设立的公司情况却十分熟悉,被骗者正是出于对公司资质、公司性质和经营业务情况的掌握,自愿投钱加入传销组织,以期通过公司鼓吹的分红奖励制度谋取利益。

通常,为了吸引不明真相的社会群众参与传销,通常传销组织会假借各种公司的名义,作为高大上的包装外壳。包括:

1、跨国公司

此类传销公司通常会借用自己在海外的公司名义,宣称国内子公司,或者国内总部、海外分公司。

一传销组织套用最新的“区块链”概念,迷惑大众,销售虚拟货币,并自行操控虚拟货币的价格涨幅。该组织还先后去柬埔寨金边、西安、宁波等地召开虚拟货币的推介会。还花3万元请外籍男子做旗下香港永利大唐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将自己打造成具有外资背景的“高科技跨国企业”。

利用的就是“信息不对称”,国内的群众很难去证实其海外是否有真正的公司存在,或者公司之间是否有关联。

2、上市公司

很多传销组织,会将“上市”作为一个吸引噱头,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冒用上市公司发售原始股”。

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称“环保产业的先锋企业”。通过互联网宣传造势,不少投资者以为这是一家潜在的“绩优股”企业。利用该企业在上海某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身份,对外宣称"上市公司",是不法分子得手的关键。

同时,中国证监会也一再明令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3、国家政策扶持新型产业公司

近年来,多起全国性的传销大案,都打着国家政策扶持的旗号,包装成各地的国家重大项目。

传销组织的讲师声称自己身家上亿,吸引听众每人参与投资的金额从750元至75000元不等,投资目标是所谓国家领导人支持的“一带一路”项目,包括在周边某国开设赌场等,并声称“国内不能搞的项目国外可以搞”。

此类传销组织,将其犯罪活动与国家政策捆绑在一起,试图蒙骗不明真相的广大群众,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更对国家社会安定造成重大威胁。

二、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的:3种公司形式

4、虚假公司

所谓虚假公司,是指传销组织包装下的,本身并不存在(或虚假)的公司。

  • 一种是本身就不存在的公司
  • 一种是被证实是造假的公司

前者: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仅仅依托网络传销平台及其他网络即时工具的传播,不依托公司运营;

后者:该公司仅仅是传销者口中的噱头,公司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工商、税务登记等关键信息均能够被证实虚假。

5、运营公司

所谓运营公司,是指传销组织依托的公司实际存在,有固定运营场所,有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工商登记的各类信息均属实。表现为:

  • 或有实际销售的商品产品
  • 或有真实存在投资项目

但是,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却从事了传销犯罪活动或行为。

6、半虚假半运营公司

这类传销组织借用的公司形式,其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往往是部分真实部分虚假。

通常会借用合法的运营活动,来掩盖非法的犯罪活动。

三、总结

需要注意!以上六类传销组织通常会借用的公司形式,在实际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它们往往是被交叉混用的。

比如我们之前系列专题文章写过的PTFX普顿。从1月28日福建三明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就可以看出:

1、假借跨国公司:对外虚假宣称是印尼商券公司旗下外汇平台

2、设立运营公司:全国各地设立培训机构进行宣传推广

多种形式的混用,用外汇交易包装来掩盖本质的传销犯罪活动。

这也是很多人口中所谓的“多个普顿”、“国内普顿”、“国外普顿”的原因,其实就是传销组织借用了多种公司形式。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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