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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名字犯法吗微信建群打麻将犯法吗?…

时间:2023-03-26 21:12: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一、 案情简介

张某与赵某居住于同一小区,2021年初因新冠疫情封控,经营果蔬店的张某加入该小区的A、B、C、D四个业主微信群,为小区业主代买食品。赵某因对其购入的张某提供的食品质量、数量及价格均有意见,在业主微信群A群中发表质疑张某借疫情发财,张某随即在其加入的四个业主群中,每日对赵某进行造谣、诽谤,多次污蔑、谩骂,称赵某在其自营的个体理发店内进行不正当男女关系,造成赵某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封控结束后,理发店生意亦受损,因此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理发店经营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判决张某在小区门口张贴道歉声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三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在小区业主群内对赵某的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是,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本案中,张某否认其微信号所发的有关涉案信息是其本人所为,但就此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就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证人证言、及法庭调取的相关材料,可以认定张某微信号所布言论具是其本人实施,且涉案的言论均不客观不真实。

张某将上述不当言论发至有近两千人的四个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且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其涉案言论实际引发小区公众对赵某及其理发店的负面评价,张某的行为与赵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

综上,张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在微信群中发表言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不但要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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