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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同样极具危害的“药驾”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
3月21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3.20”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予以刑事拘留。经查,31岁男子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据媒体此前报道,3月20日16时40分左右,邯郸市人民路与滏河大街西口南侧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白色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撞上多辆非机动车,事故造成14人受伤,其中4人医治无效身亡。
最新通报显示,导致交通悲剧发生的原因是超量服药。在严格依法办案,追究肇事司机责任的同时,这起因超量服药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值得引起我们对于“药驾”的更多思考。
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药驾”有明文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处罚标准”与“潜在危害”上,二者匹配度还不够。按规定,“药驾”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
通俗来看,所谓“药驾”是指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现象。一些药物在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容易酿成祸患。但在现实中,“药驾”上路的隐患却可能被忽略。究其原因,在于很多人对于“药驾”的危害性认识不够,以及“药驾”处罚标准相对较低。
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七类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这7大类药品包括:对神经系统有影响的催眠药物、有恶心呕吐反应或变态反应的药物、止痛类药物、兴奋剂、治疗癫痫的药物,以及抗高血压药物和降血糖药物等。比如,一些镇静催眠药如艾司唑仑、氯硝西泮等药物服用后可引起嗜睡、乏力、头痛、头晕、运动失调等副作用,严重者可出现视力模糊、精神紊乱、兴奋不安、眼球震颤等症状;患者服用可待因、美沙芬等镇咳药后,可出现嗜睡、头晕等不适反应,过量服用还可引起兴奋、烦躁不安;还有一些抗高血压药被服用后,患者可出现心悸、体位性低血压、头痛、眩晕、嗜睡、视力模糊等不适。
由此不难看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深入人心,但对于同样极具危害的“药驾”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甚至有专业人士指出,“药驾”比“酒驾”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而,强调“药驾”的危害,预防整治“药驾”,是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必要措施。具体来说,有关部门可发布“影响交通安全的药物清单”,将现有药品进行梳理,让驾驶员熟悉,让交警了解,以便及时应对,做好防范。交管部门也可提升监督管理的标准,像查处“醉驾”一样不定期查处“药驾”,并推出甄别药物的检测手段。在“药驾”引发悲剧的背后,“药驾”处罚标准是否应提高也有必要进入讨论的视野。
作者 郭元鹏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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