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唐山发布

行动轨迹公布!

曹妃甸区防控办重要公告!

唐山市曹妃甸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

行动轨迹的公告

2022年3月13日23:17,我区接上级推送的《关于辽宁省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活动轨迹的协查函》,涉及2名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夫妻关系)在我区活动轨迹。接到协查信息后,我区立即启动流调程序,并对迟某、蔺某某及其密接人员落实了隔离管控措施,现将行动轨迹公告如下:

2022年3月7日迟某、蔺某某自驾罐车于22:00途经秦滨高速天津方向唐海服务区(北区)时停车休息,停车后两人分别前往公共卫生间并洗漱、打水,22:15返回车内休息;3月8日6:00驾车离开唐海服务区前往天津市。

在此提醒广大居民,与迟某、蔺某某在上述时间段有共同行动轨迹的,应立即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落实管控措施。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居家隔离做好个人防护,并报告所在社区(单位),等待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后续处理,积极应对,不必惊慌。如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滦南: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

4人被依法拘留罚款!

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

4人被依法拘留罚款

2022年3月12日,滦南县收到涉吉林省长春市新冠阳性病例密切接触者邓某某、次密接郭某某、田某3人的协查函后,迅速组织人员对3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该3人在务工所在的单位负责人贺某某唆使下,故意隐瞒谎报了行程轨迹。

唆使者贺某某及故意隐瞒谎报行程轨迹的邓某某等3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全县疫情防控造成了重大风险隐患,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滦南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贺某某、邓某某、郭某某、田某做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决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居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滦南县公安局

2022年3月14日

唐山海港:未主动报备!费用自理!

近日,通过大数据推送与自主摸排发现,我辖区内有秦某某、邹某某、刘某等3人均来自疫情风险地区,应进行居家隔离,但均不具备单人单户居家隔离条件,故实行集中隔离。按照《海港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唐山市外来返区人员主动报备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该3人在集中隔离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后续如因不主动报备造成疫情传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切勿因未主动报备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