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张某在工作中认识了小贞,两位年轻人很快就坠入了爱河,在恋爱过程中,二人感情逐渐升温,于是在2016年,两人互相见了对方的家长,计划结婚的相关事宜。2016年8月,张某为了向小贞表明自己愿意和她共建家庭的决心,表示想和小贞一起购买婚房,于是两人选择了当地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张某支付了三十万的首付款,余款进行按揭贷款,后房子被登记在二人名下,为二人共同所有。然而在短短半年之后,二人因为一些分歧分手了,故张某要求小贞返还房屋的份额,二人闹上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小贞认为二人购买房子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要求小张将房屋一半份额折现补偿;而张某表示房屋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大部分都是自己支付,小贞仅支付了部分按揭贷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将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交付彩礼,但二人并未登记结婚,且小贞并未要求房屋所有权,故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由张某支付给小贞部分房屋折价款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张某出于为了和小贞缔结婚姻的目的,在购买的房产内加入了女友小贞的名字,但该房屋的首付款以及大部分的按揭款项都是张某个人支付,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将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的行为属于交付彩礼,而张某和小贞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结婚购置婚房时,在房产登记时应当登记谁的名字成为了很现实的问题,但此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