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朋友圈是人们必备的社交手段。空闲的时候,你可以发送朋友圈或擦朋友圈,一方面消磨无聊的时间,另一方面获取新闻信息。
但是,有时发朋友圈也可能惹祸上身,这不,一航空公司空姐趁飞机被流量控制时间,赶紧去卫生间试穿新的裸感内衣,麻利地完成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等,并发了2张身着内衣的性感照片到朋友圈,结果被人举报,10分后赶紧删除,最终还是被开除了,官司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你说冤不冤?
案情简介
郭某于2005年入职某航空公司,工作岗位为乘务员。在工作期间,曾获全国级青年文明号“春风”乘务示范组的组号长、被航空公司共青团评为2015年-2016年度积极分子、2018年四季度服务之星等荣誉。
2019年10月12日19:06,郭某在航班限流等待期间,进飞机洗手间拍不雅照发朋友圈,内容为其内衣照片2张,并有“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
一个月后,2019年11月28日,郭某所在航空公司以在网络发布不雅照片违反公序良俗,严重违反航空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
2019年12月3日,郭某向航空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申诉,请求航空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处罚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郭某在申诉报告中陈述事情经过:2019年10月12日18时40分,因航班流量控制原因,所有旅客未登机,在乘务组休息期间,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在此期间被人截图举报。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做出深刻检查。
2019年12月18日,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答复,称郭某在工作时间发布不雅照片的行为确实对南航的品牌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客舱部研究,确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019年11月28日,某航空公司以郭某违反上述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后,郭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
劳动仲裁:航空公司解除违法
2020年6月3日,郭某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无效,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2020年7月22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某航空公司2019年11月28日作出解除与郭某劳动合同的决定违法无效,某航空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驳回郭某其他仲裁请求。
郭某、某航空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案。
一审:航空公司解除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本案中,航空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为《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中的2.3.6条以及其它制度条款。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第2.3.6规定,有下列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d)在媒体或网络上恶意发布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
e)在互联网平台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破坏社会公德的信息的。
以上规定中均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但是该规定中没有明确约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或情形。航空公司称郭某的行为影响飞行安全,且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法院认为:
首先,郭某发朋友圈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人员集中休息时间,并无证据证明影响飞机飞行安全;
其次,郭某在发布朋友圈不久后删除该内容,并无证据证明发生了广泛传播,或对某航空公司造成声誉上的不良影响;
再者,并无证据证明郭某的行为造成某航空公司实际经济损失。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有失妥当,但尚不构成情节严重。某航空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其解除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属违法。
航空公司上诉
1.郭某的行为不仅是发朋友圈,还包括在飞机上洗手间试穿内衣、自拍、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这是为经营销售内衣所作出的商品广告宣传行为,带有明显商业性质和营利目的。
2.郭某行为发生在值勤期内,处执行任务阶段,而非休息期。郭某自值勤报到时起开始计算值勤期,即进入执行任务阶段。本次航班延误期间短暂,未安排机组休息,郭某仍处在值勤期内。郭某完成试穿、拍照、P图美化照片、为照片添加水印和构思制作编辑商品宣传文案等一系列行为后,发朋友圈的时间为19:06,该一系列行为发生在郭某的值勤期内。其显然并没有严格履行职责,未把安全责任放在首要位置。
3.一审缺乏对南方航空公司行业特性及郭某工作岗位职责的考量,错误认定郭某行为未影响飞行安全。郭某将自己的工作任务及安全责任抛诸脑后,在旅客将要登机前还未以良好的工作状态迎接旅客上机,没有做好飞行前准备,明显属于渎职的行为。本着作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高度责任感,航空公司无法容忍给飞行安全制造隐患的行为,并认为郭某已不符合作为乘务员应具备的素质条件要求。
4.10分钟的阅读量及信息传播速度已经可以达到广泛传播,郭某在值勤期内从事私人事务,必会对其他乘务员造成示范效应,给乘务员队伍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5.综合考虑郭某的工作年限、岗位职责、示范责任、及行为作出时的主观意识、行为的连续性、行为发生地、行为作出的时间,以及该行为对航空安全、公司形象、内部管理上造成的巨大的不良影响,足以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情节严重”。
二审观点
本院认为,关某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公司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故某航空公司理应有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本案中:
首先,郭某错误的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
其次,客观上郭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
再次,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虽然涉案航班最终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并不代表郭某的行为是可容忍、可接受的。
如前所述,航班的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飞机作为高精密的运输工具,每一位机组成员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都存在造成安全事故的潜在危险,都有可能导致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和灾难。故本院对郭某在工作期间自拍宣传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从自拍行为来看,郭某作为某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一言一行均能代表某航空公司的形象。郭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某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郭某自身对此也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检讨。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某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某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综上,某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作为有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更加应当认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某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故某航空公司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某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的判决,驳回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7615、27616号
转自:实说劳动法,整理人:石先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