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很多人来说
微信朋友圈,几张照片
发表观点,互相评论是再正常不过的事
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里,
真的能“口无遮拦”吗?
他们以“口无遮拦”为由付出了代价
事件1
2021年12月8日,东南省丹彩县交警大队在日常巡逻中揭发摩托车司机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警方依法向摩托车司机范某开罚单。
随后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潘某因不服交警处罚,便在自己的朋友圈晒图配文辱骂交警,执勤民警找到潘某并核实举报内容后,潘某因发朋友圈辱骂人民警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无独有偶
又有一名驾驶员不服交警处罚
在朋友圈发图并配上侮辱性文字
案件二
2021年11月9日,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时查获驾驶员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
随后,执勤交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50元的处罚。
民警接到群众举报,被罚驾驶员因被交警罚款,憎恨交警并在朋友圈里发出辱骂交警的语句。
随后,执勤民警立即将该情况告诉给妈姑派出所民警,民警立即与该驾驶员取得联系并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处理,该驾驶员对其行为供认不讳,最终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
公然侮辱人民警察
看看法律怎么说?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更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维护执法者权威
就是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
2019年2月1日,《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获得广大公安民警和社会各界点赞,进一步维护了公安民警的切身权益,提升了执法权威。
然而在工作规定实施后,仍有人法律意识淡薄,试图在网络上挑衅公安机关、侮辱人民警察,上述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代表。
公安机关将严格执法、依法运用法律维护执法尊严!对在网络上辱警黑警、传播涉警谣言的,面临的不仅仅是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入狱!
贵州交警提示
网络不是法律盲区
发言请慎重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审核/刘垒 编辑/杨朝娟
来源/毕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黔东南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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