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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朋友圈——虚假朋友圈软件…

时间:2022-12-04 01:05:1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事件介绍

2017年12月14日,原告获得了“杏香园”注册商标。

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了一则“郑重声明”,该声明载明:经由老味道饮料厂生产的杏香园牌杏皮茶现有非常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我厂要求市场全部撤回,请各店方务必重视,立即联系配货人员无条件将产品如数退回,如无视此声明出现的任何相关问题,均由店方全部承担,本厂概不负责。同时我厂老味道牌杏皮茶、独壹品牌杏皮茶无问题正常使用。

后原告向工商部门举报被告诋毁其商誉。

同年11月14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确认被告行为足以构成其他经销商和消费者对“杏香源”杏皮茶商品的误解,给原告的产品销量和市场地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构成损害竞争对手商品声誉的行为,决定对被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法院观点

本案的实体争议核心有2点,其一为被告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二是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争议焦点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郑重声明”系被告编造,其中涉及的所谓“杏香园牌杏皮茶”与原告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杏香源”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且读音一致,形成高度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解,该“郑重声明”中载明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内容,足以使公众对原告产品产生误导性影响,构成对其商誉的侵害。

争议焦点二: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案涉侵权行为的时间、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中原告(上诉)提交的销售收入明细及出库单等系原告单方面制作,不予认可。被告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对原告商誉的侵害,其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性质恶劣。本院综合考量案涉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原告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如被告拒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8万元。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朋友圈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子。案件本身的法律事实不复杂,入选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的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中对于朋友圈属于公共领域的认定,但是本案的裁判中,实际上并没有对为什么朋友圈构成公共领域作出认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实际上也是直接跨过这一争议点,直接进入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实际上,关于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领域,学术圈的争议不算小,很多观点都认为朋友圈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不构成公共领域,发布到朋友圈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亦不影响公共领域,不影响其他人的名誉、公司的商誉。

而在本案里面,法院直接跨过了这一点的争议,通过认定被告在朋友圈发布的郑重声明的相关内容构成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认为说理上有所欠缺。

除此以外,本案入选十大典型案例的原因之二,我认为是开创性地将传统意义上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与互联网结合,直接判决被告在朋友圈平台发布声明、以正视听,在司法救济这一领域里面,是非常值得推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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