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聊得很淡然,今天主编又来了,给大家推荐熟透的甜瓜。

前阵子网上盛传一则【重庆一大学生撞见室友出轨,拍照后发给其女友被起诉,法院判罚其连续15天在朋友圈道歉。】的新闻,可谓是惊爆了大家的眼球,吃瓜群众们纷纷发表感想——现在的年轻人真会玩。

乍一看,这位当事人私发男室友出轨照片的动机实在是不怀好意,法院判罚的结果也很有意思,这不是让原告出轨的事实在微信朋友圈里接受公开处刑吗?

不过,细想一下也不对,感觉这个说法很不合逻辑,大家也知道,网上很多新闻媒体都喜欢以偏概全的报道问题,小编初看这则新闻的时候也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新闻描述的过程本身其实很简单,但是涉事的几位大学生的关系实在是过于复杂了点,也难怪吃瓜群众们参不透其中的弯弯道道。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小编花了大半天时间翻遍了关于本案的报道,还去对比了一下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在网上公布的电子版判决书,终于将整个事情基本捋顺了。

在此,小编跟各位深入探讨下这个具有社会典型意义的案例。

事情还要从2020 年 8 月 21 日的深夜说起,重庆某大学学生谢某(男)因无法进入位于重庆万州区的出租屋,于是从出租屋内窗翻窗进入出租屋内。

随后就撞见冉某(女)及陈某(男)正在出租屋的床上为爱击鼓传花,谢某随即用手机拍照和录制视频,并将部分照片发送给了疑似陈某女友的张某(女),事后该照片在网上被大面积传播。

事发后,冉某(女)将谢某(男)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原告冉某(注意原告并非陈某,很多新闻稿这里都搞错了。)起诉称这个房间是她和陈某租赁的,谢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入侵。

谢某则认为,他将陈某出轨的情况告知陈某女友并无不当,此外除将有陈某面部的照片发给陈某女友外,未向外传播其他照片和视频。谢某的说辞是:" 我拍摄(照片)的房屋是我们共同租住的,并非原告的私密空间。"

结合案子前后进展,以及当事人的说辞,小编直接好家伙,新闻里所谓的室友是人家女主角冉某,这精彩程度不下于一出肥皂剧了。

总结下来就是,谢某声称自己的女朋友冉某在自己跟她合租的房间里与已经有了女朋友的陈某发生了不可告人的关系,谢某觉得自己头上绿油油一片,于是不仅骂了冉某还揍了陈某一顿,随后将两人的私密照拍下来发给了陈某的女友张某,最后照片被传得路人皆知。

而冉某声称,自己正跟合租男友陈某待在出租屋做爱做的事,结果谢某突然闯进来,不仅污蔑她出轨,还拍下了私密照片散发到网上,侵犯了她的名誉权。

我给大家捋一捋,顺便在网上找了个图帮大家加深一下理解。

这劲爆的剧情,也难怪网上到处传得火热,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案子存在很多的疑点,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各说各有理,但是对关键点的说辞是相互矛盾的。

这里就体现出了社会公众层面对于法律的认知与司法系统内部认知是存在偏差的,这也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法工作还不够深入的表现。

一方面,各路媒体以及吃瓜群众关心的往往都是涉事几名大学生是什么关系,冉某是不是出轨了?而陈某又是不是脚踏两只船了?大家天然的对“被出轨”的谢某抱有了同情心。而对于本案的关键点却少有人提出质疑。他们甚至大多数人对谢某的室友究竟是谁都没搞清楚。

另一方面,法院关注的矛盾点是这个出租屋到底是谁租的?谢某究竟有没有侵犯冉某的隐私?如果屋子是谢某与冉某合租的,那就不存在非法入侵的问题,如果是冉某与陈某合租的,那谢某可就摊上事了。

法院当然不可能偏信任何一方的说辞,法律是要讲究证据的,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定这个棘手的案子的。

以下是上传到网络上的官方判决书原文:

涉及到个人隐私,建议自行晚上搜索原文

其实判决书在这里已经讲得很清楚了,这个房间是原告冉某租赁的,属于她的私人空间,拍照的这位男同学谢某未经他人同意,私闯他人住宅,并拍到他人私密部位且未经同意私下传播的行为,确确实实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另外,这个房间就算是拍照男谢某和冉某一起租的,他未经冉某同意拍下私密照片然后传播的行为其实仍然会构成侵犯隐私权。

有的朋友可能就要问了——法院为什么在被告辩称的部分说张某是陈某的女友,在事实认定部分却只字不提这事儿呢?张某是否是陈某的女友,关系到陈某是否出轨,直接关乎冉某和陈某的声誉,对这么重要的事实,法官为什么不进行认定?

小编在这里就要做个普法教育了。

所谓男女朋友关系在法律概念上是不存在的,双方没有结婚的话就没有“出轨”这个概念,不过同居关系在法律上是可以界定的,法院没有在事实认定上提到这件事,说明冉某跟陈某并不是合租关系,或者说,没有证据表明他们两个是同居关系。

而张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在其本人没有到庭就该事实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法院不可能作出认定其为陈某女朋友的结论。

所以,所谓的“男女朋友”、“出轨”什么的,只不过是原告和被告口头陈述的,以及吃瓜群众们主观臆断的结论。

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小编推测,很可能在房屋租赁合同上只有冉某签了字,陈某和谢某都没有在上面签字,所以法院才以此断定房子是冉某租的,与陈某和谢某都没有关系。

所以,小伙伴们在外可得多长点心啊,不然一个不小心就得把自己给坑了。

很多观众出于主观意愿,觉得谢某不仅被出轨了,还被出轨女友告了,最后还得向出轨女友公开道歉,连女友的诉讼费都得自己来掏,这可真够悲催的。

但是事情可没有这么简单,精彩的还在后面。

原告冉某提出诉讼请求是: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删除其所有在万州区××公寓××幢××单元××室拍摄的原告私密照片及视频。

2、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并录制道歉视频,且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不少于15日,每日发布一次),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4、被告承担原告原告因诉讼维权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下达的判决则是:

一、被告谢某立即删除其存储的涉及原告冉某的私密照片和视频;

二、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原告道歉,并在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每日发布一次,持续时间不少于15天;

三、被告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冉某精神抚慰金和律师费3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可以看到,法院虽然断定了谢某侵犯冉某隐私的事实,但是驳回了原告关于录制道歉视频,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的要求。

就连冉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都砍了大半。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冉某的私密照片被大面积流传并不是谢某的锅,很有可能是谢某私发给张某后,由张某散播出去的。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冉某也提起了另一份诉讼,起诉张某对其造成人格纠纷,这又是另一个案子了。

或许是出于这次案子的教训,关于冉某起诉张某的案子,没有在网络上公布判决结果,所以其中的详情并不为外人所知。

不过这次,四名大学生可谓是在全网出了名了。

有热心网友已经替谢某想好了道歉信该怎么写了。

我偷拍了陈某和冉某光着身子躺在同一张床上的照片,并私发给了陈某的女朋友,对大家造成伤害不是我的本意,在此向大家道歉(备注:不能说出轨,要实话实说他们在干什么)。

有好事吃瓜群众把事情最后影响这么大的原因归咎于法院在网上公布了判决书的锅。

这里,小编继续为大家普个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有规定,成年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不需要隐去,住址和身份证号码需要隐去,未成年人则用姓+某某的方式隐去姓名,法人则无需隐去任何信息。

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这是个可申请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判决的案件,加之原告是疑似出轨者,道德上本就处于弱势,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被称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就是说,不论是否公开判决书的决定,还是要求被告谢某公开道歉,都是基于原告冉某自己提出来的请求,法院在下达判决之前,肯定是曾经征求过冉某关于这个判决的意见的。

这么多侵权责任中原告偏偏选了公开道歉,而且在各种公开道歉的方式中选了在朋友圈公开道歉,也就是说,这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是法院遵守处分原则的结果。

感觉法官大人就差在判决书后面画一个狗头了。

小编在此不得不劝告各位年轻人——做任何决定前一定要多动动脑子啊。

为了帮助各位年轻人以后不要误入歧途,小编特地整理了今天的瓜,将精华收集起来,留下一道课后习题,给大家图一乐,欢迎在评论区留下自己的答案。

如果你发现你的女朋友和异性进入了小旅馆偷欢,你该怎么做才能在不侵犯对方的隐私权的情况下拿到对方出轨的证据呢?

A:用偷拍的方式拍到他们发生关系的证据。

B:带着一帮人硬闯酒店房间,捉现行且拍摄相关视频。

C:打110跟警察叔叔说:“喂,警察叔叔吗,这里可能有人在嫖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