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友出轨朋友圈15日被判道歉

恋爱期间出轨不违法,但会破坏道德。

如果婚内出轨,则会违反法定义务,受到一定惩罚。

    近日,在重庆市万州区,小伙儿谢加进在进入合租的出租屋内发现自己有女朋友的室友陈诗浩与另一名女子冉玉玺躺在床上。谢加进正义感爆棚,想为陈诗浩的女友张曦打抱不平,于是急忙拍下了二人被“捉奸在床”的证据,将录像转发给了张曦。

    陈诗浩恼羞成怒,自觉被谢加进侵犯了隐私权和自身名誉,遂将谢加进诉上了人民法庭,要求谢加进停止对自己隐私权的侵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被告谢加进删除手机里拍摄的不雅视频并在朋友圈里每日道歉共计15天,赔偿冉玉玺精神抚慰金一万元和律师费3500元。

    网友戏称,本来陈诗浩的出轨行为只有正牌女友知晓,这下发到朋友圈,所有人都知道了,意想不到的是该丑闻又传到了网上,这下全国“吃瓜群众”都知道了。

    法院的判决书表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而谢加进的行为虽是为正牌女友张曦打抱不平,但实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而谢加进侵犯陈诗浩的隐私权,属于我国法律规定隐私权中的“情报保密权”,即公民个人的工资收入、三围、身体缺陷、健康状况以及公民身体的私密部分等,都不容他人侵犯。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财产。

    如果过度侵犯他人隐私,可能会构成犯罪:如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故意编造、虚构事实损毁他人名誉的,构成侮辱、诽谤罪,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