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赣州长工区的老王想卖掉一辆本田雅阁车,在朋友的推荐下,老王增加了一台名叫肖的人的微信,这个人自称在做二手车生意。

在聊天过程中,对方提出用14.5万元收购这辆雅阁车,王女士便与对方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等车过户到别人名下后,王女士发现自己只拿到了4万元!气愤之余,她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
日前,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高于市场价5000元,她立刻签了买卖合同

据王女士回忆,在认识肖某某前,自己曾把车开到多家车行咨询报价,均未超过14万,她认为报价太低没有出手,但也因此对自己这辆雅阁车能卖多少钱心里有了数。当对方说愿意出14.5万元收购后,自己便心动了。

签完二手车买卖合同后,肖某某提出要到赣州经开区某车行验一下这辆雅阁,并说这家车行是自己和别人合伙开的。验完车,肖某某立即向王女士转账4万元。因车子还有贷款没结清,肖某某说等王女士还清贷款,将车子解押、过户以后,就一次性付清尾款10.5万元。满心欢喜的王女士收到款之后就将车子、车钥匙、车辆行驶证一起留给了他,回去办理解押手续。

一个星期后王女士把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给肖某某,车子就被过户到车行名下。肖某某跟她说,尾款已经打给她了,第二天就能到账。王女士深信不疑。其实她不知道,车行并不是肖某某开的,而且自己的车已经被肖某某13.5万卖给了车行,车行也已经把钱全部付给了肖某某,自己拿到的不过是一小部分。

左等右等等不来尾款的王女士联系了肖某某,结果却是微信不回、电话关机。她来到车行质问,车行老板说已经付清了购车款,并拿出与肖某某签的合同与转账证明,她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在车行老板的提醒下,王女士报了警。

付了1.41万元购车款,车却被车主拖走

钟某在章贡区某地开了一家二手车行。一天,肖某某在微信上联系他,称自己有一台海马S7汽车想卖,问他要不要。钟某认识肖某,是因为双方之前做过生意,于是就说可以把车开过来看一下。

肖某某把车开到约定的地点,钟某验车后认为车子没什么问题,可以收购。看到车辆手续上的名字是一个认识的同行,于是就问肖某某是什么情况,肖某某就说这辆车是登记在同事名下。钟某认为没有问题,说可以收购,肖某某提出要1.6万元。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以1.41万元成交,并约定第二天过户。钟某把车停好后便离开了。到了第二天早上,合伙人告诉他海马S7昨天晚上被车主拖回去了。觉得不对的钟某联系了车主,这才知道被骗了。

原来,肖某某在朋友圈看到经营二手车行的宋某有一辆海马S7要出售,咨询价格后要2.25万元。“计上心头”的肖某某便联系做二手车生意的钟某,想把这辆车“卖”给钟某。当钟某提出验车后,他找到宋某说有人要买车,想把车开过去给人家看一下。因为以前做过生意有交情,宋某便放心把车交给了肖某某。等来等去没有消息,而且微信、电话都联系不上肖某某,感到不对的宋某自己开车出去找海马S7,随后便将车拖回了自己的车行。

车也验了,钱也给了,最后什么都没得到,钟某无奈拨通了110。

假卖车真诈骗,“三进宫”累犯向朋友下手

李某想购买一辆城市越野车,找到做过二手车生意的朋友肖某某,给自己找一辆价格合适的越野车。接到“任务”的肖某某很卖力,在一家二手车行找到了一辆本田CRV汽车。他将车子图片发给李某,说卖4.9万元。李某觉得很满意,付给肖某某1千元定金,准备第二天就来现场看车。

肖某某与车行老板说自己想买这辆CRV,双方约定4.4万元。付了5百元定金后,肖某某跟老板说自己也是做二手车生意的,明天会带两个人来看车,为了显示有实力,明天自己会说是这个车行的股东之一,到时候请老板配合一下。为了让车子顺利卖出,车行老板答应了。

第二天,肖某某带着李某来车行看车,说这个车行自己有股份,并向李某介绍了车行的其他股东。开车体验之后,李某把肖某某拉到一边,说车子动力不是很足,要少点钱,4.8万就买。肖某某满口答应,并让车行老板拿出合同,避开老板把李某带到其他接待室签订了买卖合同,以4.8万元购买这辆本田CRV汽车,约定第二天过户。

合同签完,李某立刻支付了剩余的4.7万元购车款给肖某某,并交代车行给自己整一下内饰,还买了一套脚垫后就离开了。肖某某给车行老板转了2.35万元,说剩下2万过完户再给,就离开了。过了两小时左右,肖某某折回车行,跟老板说自己要去收个车还差2万,让老板转回2万给自己,明天就还。车行老板没多想,便把钱转给了肖某某。

第二天过完户,李某便想开车走。车行老板说自己只收到了4千元,车子不能开走。李某很奇怪,自己明明已经付清了钱啊。于是打电话联系肖某某,结果自然是没有下文。李某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公安机关很快将肖某某抓获归案。经查,肖某某并不是第一次犯罪,2005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18年11才刚刑满释放。算上这一次,肖某某已经是“四进宫”。诈骗所得大部分被肖某某用于赌博,少部分用于日常消费。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肖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方提示:

诈骗手法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肖某某利用的是部分被害人贪便宜心理,利用的是被害人对自己的信任,从而忽视了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对诈骗手段疏于防范,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谨记:

交易买卖走正道

程序一步不能少

不贪便宜不盲信

多留心眼不上当

END

审核:高金旺

文稿:刘 辉

编辑: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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