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28号
原告:第八检察部
为了使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向纵深发展,最近经市检察院提交、省检察院组织审查,浙江省检察院选定了10个省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威廉莎士比亚,,)。
案例目录
行政公益诉讼
案例一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
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行业违法
收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清理
非法猎捕工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
舟山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违法买卖
野生海马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五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客运行业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野生动物全产业链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七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清理
野味餐馆行政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
案例八
杭州市临安区叶某某等人非法猎杀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九
衢州市衢江区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十
平湖市丁某某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农贸市场
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2月,富阳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富阳某农贸市场某金野生动物摊于2010年3月19日注册,经营者李某金,经营范围陆生野生动物零售,其取得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已于2019年6月28日到期。该摊位内另有实际经营者姚某仁,其未取得《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
2020年1月下旬,姚某仁在该摊位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且未经检疫的黄麂(死体)3只。富阳某农贸市场某路野生动物摊于2012年1月19日注册,经营者金某路,经营范围陆生野生动物零售,其取得的除黑斑侧褶蛙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已于2019年6月11日到期。该摊位另有实际经营者吴某相,其曾取得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经营范围不含王锦蛇)已于2019年9月18日到期。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2日,吴某相在该摊位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且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野兔(死体)6只、黄麂(死体)11只,并在附近仓库存放尚未出售的王锦蛇(活体)3条及其他野生动物制品。
富阳某农贸市场某金野生动物摊经营者姚某仁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且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与富阳某农贸市场某路野生动物摊经营者吴某相超越核准范围,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且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与区市场监管局未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致使市场存在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增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20日,富阳区检察院与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召开磋商会议,向两行政机关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及时依法履职,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农贸市场举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尤其注重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等。三是开展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四是强化信息共享,建立联络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同保障人民群众切实利益。
区农业农村局与区市场监管局对磋商会议提出建议均表示将积极研究落实,并于2020年3月书面回复处理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对涉案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对姚某仁、吴某相作出行政处罚;区市场监管局对涉案农贸市场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行政约谈,指出市场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摊位监管不严的问题,并责令市场管理方进行整改。同时,区农业农村局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富阳分局共同开展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强法律实施,消除安全隐患。
案例二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行业违法
收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9年10月16日,史某某通过QQ联系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以1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鹦鹉2只。史某某将活体鹦鹉自行打包后到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共建西路47号的韵达快递点寄递给位于江苏省常州市的王某某,快递员在收寄时未予开箱验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史某某出售的鹦鹉为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属鹦鹉科,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II。史某某、王某某因犯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检察机关在核查全市涉嫌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普遍采用通过快件寄递方式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已涉及中通快递、申通快递等多家快递企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筑牢野生动物保护防线,2020年2月,宁波市检察院部署要求各基层院快速精准摸排涉疫公益诉讼线索。慈溪市检察院利用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数据信息,发现史某某存在利用韵达快递非法寄递野生动物的线索后,宁波市检察院即在全市范围内对此类情况进行排摸,获取多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都存在利用快递企业寄递野生动物的类似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及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快递企业在收寄时未尽收寄验视制度,违法寄递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促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其行为危害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宁波市邮政局作为职能部门未依法履行对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立足于协同治理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宁波市检察院走访了宁波市邮政管理局,以座谈会形式通报了野生动物非法寄递线索情况,并于4月24日向宁波市邮政管理局发送了诉前磋商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涉案韵达快递点违规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宁波市辖区所有邮政、快递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警示教育培训,开展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的专项整治活动。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收到诉前磋商函后,高度重视,快速部署,快速整改,于4月28日作出先行书面回复,提出了相关处置措施:对涉事快递企业在搜集违法事实基础上已依法启动立案查处程序,拟对其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从严从重处置,并第一时间在全行业进行通报,严格督促相关寄递企业把好收寄关口;建立健全涉野生动物寄递多部门协作机制,对重点网络品牌企业分拨中心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过机安检、收寄验视、实名登记三项安全制度的执行;加大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企业微信群、钉钉群等线上和线下发放《常见非法野生动物制品例图》等资料,强化邮政快递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防范意识。
此外,宁波市检察院针对部分社会公众利用快递购买陆生野生动物并作为宠物喂养的治理难题,指导慈溪市检察院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发完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根据检察建议,及时部署开展违法喂养野生动物排查专项活动,目前,共出动森林公安工作人员45人次,已对慈溪市所有村、社区及重要地段张贴线索征集公告,收到群众主动上交的野生动物4只。
2020年4月25日,宁波市检察院在慈溪召开由市县两级野生动物保护相关部门参加的“协同治理非法寄递野生动物,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防线”联席会议,彰显检察机关保护野生动物的使命担当,进一步营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案例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清理
非法猎捕工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嵊州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内对野生动物的运输、出售、展演等情况进行摸排后,发现集中在此类环节的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已基本得到整改,相关职能部门亦能常态化对这些行为监督执法。然而,针对禁止非法猎捕环节,如何处理猎捕“凶器”,却疏于监管。
嵊州市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市多个乡镇五金店内销售如野猪夹、捕鸟网等猎捕“凶器”,村民疫情之前在野外郊区私自设置的该类装置未取回的情况仍存在。这些猎捕“凶器”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容易引发刑事风险,且分别属于“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以及猎捕野生动物环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职能部门疏于监管此“漏洞”,致使国家利益受损,遂依法立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3月11日,嵊州市检察院召开专题会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会商,形成《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行动暨猎捕装置和设备专项查处清理活动的专题会议纪要》,以磋商的形式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工作要求。之后,嵊州市检察院又督促两单位做好专项清理活动的具体部署,充分运用检察监督,依法严厉打击野生动物猎捕、交易等违法行为,对嵊州市检察院在监督中发现的野生动物猎捕装置设置、买卖等情况重点、常态检查,查处,切实保护野生动物生命安全。磋商过程中,相关单位主动提出成立“野生动物保护群”,将日常保护野生动物相关的宣传、巡查、执法等工作情况第一时间发至群内,接受检察机关的线上监督。制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通知》,在各乡镇普法宣传栏、农贸市场等地张贴,并且上门入户呼吁邻山村民主动取回在山上设置的野猪夹、野兔夹、捕鸟网等猎捕“凶器”,呼吁个体经商户如有此类猎捕器具尚在销售的,及时上缴行政机关或者自行销毁,避免法律风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可能设置有捕鸟网、野猪夹等猎捕“凶器”的山区开展巡查,严查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陆生野生动物行为。
到目前为止,共出动人员2786人次,出动车辆205台次,累计检查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128家次、经营利用场所86家次,巡查农贸市场、花鸟市场等累计900余次,巡查重点野外山林36处次,巡护里程3500余公里,查处非法猎捕、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行政案件3起,没收涉案野生动物野兔37只、鸟类斑鸠49只、斑鸫1只,没收野猪夹、捕鸟网、弹弓等猎捕工具6个(套),罚款19260元,并将相关工作上报嵊州市《防疫简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站所对消费终端餐饮单位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行清查,对流通领域销售禁用捕猎工具及发布违法广告进行清查,严查农贸市场等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共出动执法人员2500余人次,检查农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和捕猎工具可能销售商户共计1300余家,张贴、发放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图册900余份,查办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政案件3起,办理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野生动物制品案件1起。
案例四
舟山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违法买卖
野生海马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违法买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海马的现象较为普遍。从事野生海马交易的商户范围较广,涉及的海马数量巨大,除实体店外,还通过微信朋友圈、网商平台等多个线上交易平台进行公开销售。违法运输、贩卖野生海马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还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底至2020年初,舟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商户存在公开买卖海马的情形,特别是以保健品名义销售的海马制品无检验检疫证明及专用标识,遂开展了相关调查。
首先,对海马作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利用等规范做了大量的研究论证。早在2009年4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转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野生物种目录的通知》,明确海马属所有种均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要求按《公约》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管理工作。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更是明确的以公告的形式,将海马属中所有种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因此,所有基于营利目的的捕捞、出售、收购、食用野生海马行为均为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特种许可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根据法律变化及时跟进开展全面宣传教育和查处违法使用海马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舟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对全市各个县区从事海马交易的商户进行调查,发现一批涉案商户及大量野生海马。且商户通过实体店、微信朋友圈、网商平台、直播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开售卖。经过前期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协商沟通和准备,舟山市两级检察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至16日向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各自辖区内水产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保健品店、药店等场所开展专项清查,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依法查处相关商户违法销售野生海马的行为。
检察建议发出后,全市各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立即集中开展涉及海马的专项整治行动,共查获野生干海马7600余尾,涉及商户40余家。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与行政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做好案件后半篇文章,结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际,以“分阶段稳妥处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在查处相应违法行为的同时,面向渔区群众精准开展海洋野生保护动物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场经营主体法治理念,并在相关重点渔区发出了禁止捕捞、交易、销售野生海马及其制品的公告,做好源头防控。
案例五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客运行业
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2月,金华市检察院在对“涉野”案件线索开展精细化摸排梳理的过程中发现,自2017年以来,金华市范围内的婺城区、义乌市、永康市和浦江县等地多次发生以交易、食用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运输许可、检疫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直接向客车司机付费、站内外交付货物等方式,跨地区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涉及穿山甲、猫头鹰和熊掌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制品。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21日,金华市检察院对本案依法立案审查,组建专案组深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从各基层院全面调取查阅20余起关联案件卷宗材料,实地调查走访,听取涉案人员陈述。调查过程中,发现金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本地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对利用客车托运业务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违法行为存在失管失察等怠于履行职责情形,致使该类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发现和查处,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4月1日,市检察院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就本案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建议其尽快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人;建立完善从客车运输各环节全面防范杜绝违法托运野生动物及制品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规范执法意识,加强跨县市执法协作配合,共同打击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了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一是建章立制,健全长效监管体系。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依法加强野生动物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营运车辆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制品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依法加强涉及野生动物运输的执法监管,加强与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与市野生动物保护站、森林公安局的长效沟通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及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的案件调查、移送和处理流程。二是部门联动,开展专项执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运车辆非法运输野生动物专项执法,联合交警、路政、高速公路业主等单位,将监管口从客、货运站场前移到各国(省)道交界处、高速公路出入口、交通检查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出动执法人员595人次,检查客、货运企业102家次,检查客、货运车辆1098辆次,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利用营运车辆非法运输野生动物行为。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发动全市客运企业在客运站场售票厅、发车区等重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张贴、发放相关图文宣传资料1800余份,增强从业主体及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案例六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动物
全产业链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3月初,松阳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在野生动物猎捕、饲养、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均存在诸多行政监管漏洞。继而对全县野生动物全产业链进行细致地调查核实,查明的主要问题有:1.狩猎环节存在处置合法狩猎野生动物不规范,交易无记录等问题;2.饲养环节存在无证饲养、超范围饲养、无交易记录、未经检疫出售等问题;3.销售经营环节存在检疫不规范、超范围经营等问题;4.运输环节存在未经检疫运输、客运途中随意载货等问题;5.餐饮加工环节存在非法收购、超范围经营、利用店招违法宣传“涉野”食品等问题。上述问题反映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存在较大漏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家监管部门均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3月初,丽水市检察院对松阳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挂牌督办,犯罪嫌疑人周某富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松阳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的野生动物来源,并非只有非法捕猎一种途径,合法狩猎、合法养殖、中间商供货等途径也是其非法经营的货源。由此反映出,野生动物产业管理比较混乱,行业监管存在漏洞,有必要对全县野生动物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向林业、农业部门调取资料,松阳县检察院对野生动物的猎捕、饲养、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各环节逐一展开调查核实,发现全县共有登记在册并正常生产经营的野生动物饲养场19家,至少有棘胸蛙、黑斑蛙、大鲵、甲鱼、蛇鳄龟、蛇、豪猪、中华竹鼠、梅花鹿、蓝孔雀等10种野生动物,全县有狩猎队11支,还有为数众多的餐馆经营野生动物。
2020年3月11日,松阳县检察院由检察长主持召开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圆桌会议,将查明问题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进行集中反馈,同时听取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意见。会上,各方初步达成对野生动物全产业链进行系统治理、各相关部门进行协同整改的共识。
2020年3月13日,松阳县检察院分别向上述四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四部门依法履职,加强野生动物全产业链各环节监管。
截止4月底,各行政机关均开展了专项整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联合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发布公告,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猎捕工具,打击非法猎捕、杀害、加工、贩卖、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专项行动,检查各类场所1165家,发放宣传资料1200份。县农业农村局立即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工作,紧急抽检野生动物12批次,以保障质量安全。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竹鼠、蛇、石蛙、娃娃鱼、龟鳖等各类陆生、水生、两栖野生动物饲养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养殖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养殖档案。县交通运输局制定《关于要求开展客运托运行包检查工作的通知》,约谈客运公司负责人,联合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驾驶员、行包房工作人员普法培训96人次,严格禁止活禽寄递,开展客车行李舱及车厢内载货专项检查,对客运企业行包托运、中途站点托运捎带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餐饮行业“涉野”宣传违法行为整治的方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清理餐饮店家“涉野”宣传词汇,共计出动执法人员343人次,检查餐饮店146家,整改违规餐饮店13家。上述行动使全县野生动物行业全产业链得到有效治理,野生动物保护监管秩序明显规范,治理措施更加完善。
案例七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清理
野味餐馆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0年2月中旬,龙泉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全市范围内有“紫晶野味馆”“三耳朵蛇馆”“野味农家菜”等34家餐馆的“店招”仍显示提供“野味”餐饮服务,存在宣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龙泉市检察院在办理范世根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涉案猴子肉藏匿地点在龙泉市某餐馆,遂对全市范围内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以及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同时,该市公益人士也多次向该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部分野味馆存在宣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的情况。
经缜密调查取证,龙泉市检察院于2020年2月26日依法向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涉“野”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严格查处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对全市范围内餐饮业违法“店招”宣扬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食用的情况进行整治,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治工作。该局借助检察机关涉“野”检察建议营造的良好氛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针对餐饮单位“野味店招”“野味菜单”问题的专项清查执法行动,出动行政执法人员达1036人次,检查餐饮单位518家,通过严查肉类进货来源和台账、拆除违法“店招”等措施,对涉案的34家和行动中新发现的27家“野味馆”全部限期整改到位。同时,该局还对“美团”“饿了么”等网络交易平台开展检查,督促订餐平台删除和屏蔽“野味”菜品等订餐信息36条,全面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的网络监测力度。经过专项整治,斩断了“野味产业”利益链,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4月14日,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龙泉市检察院。
案例八
杭州市临安区叶某某等人非法猎杀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单独或分别结伙,在杭州市临安区清凉峰镇范围的野外山林,在禁猎期采用自制火药枪射击、自制弹簧套埋设陷阱、夜间照明等方式,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梅花鹿、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果子狸、黄麂、野猪、野鸡、竹鸡、棘胸蛙等,用于食用或出售。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83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2月,临安区检察院在办理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三人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中发现三人存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在刑事判决后,临安区检察院立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并将线索移送杭州市检察院。2020年1月16日,杭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于1月22日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2020年2月27日,杭州市检察院就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云审判的方式远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起诉方在杭州市检察院远程庭审室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某委托人、被告涂某某、许某某分别在各自家中通过钉钉视频参加诉讼。
杭州市检察院派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并宣读起诉书,认为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包括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被告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鉴于当事人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本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侵权行为人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达成调解,由三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83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对协议内容公告一个月后,2020年4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叶某某、涂某某、许某某均已履行调解书内容。
案例九
衢州市衢江区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民事公益诉讼案
衢江区检察院在履职时发现,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多次在衢州市衢江区黄坛口乡紫薇山国家森林公园通过安置铁夹、设套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先后猎捕了三只野生动物。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三只野生动物分别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鬣羚,以及“三有动物”猪獾。
2017年11月27日,宋某某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宋某某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尚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评估计算,被猎杀的三只野生动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8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15日,衢江区检察院就本案在正义网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无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2019年11月29日,衢江区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宋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55800元。庭审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宋某某远在湖南老家难以到庭参加诉讼,衢江区检察院及时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探索非接触式的庭审模式,通过“云庭审”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3月4日,案件如期开庭,参加庭审人员均通过钉钉会议模式到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合议庭评议等程序有条不紊,被告宋某某当庭赔礼道歉,法院当庭宣判。中新网、正义网、人民日报客户端、央视新闻客户端、都市快报及本地媒体相继宣传报道此案。
2020年3月4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宋某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55800元。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十
平湖市丁某某非法狩猎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平湖市检察院在开展涉疫情公益诉讼线索排查中,发现平湖市公安局对2019年底查获的一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案件尚未立案,立即成立以检察长曹国华为组长的专案组,提前介入,督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19年12月期间,丁某某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在网上购买滑膛弹弓、钢珠、头灯等作案工具,利用夜间多次至平湖市独山港镇竹园等地采用红外线瞄准射击等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019年12月18日晚,丁某某在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西坟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场发现丁某某随身携带包里有野生鸟类10只,随后在其家冰箱查获已处理的野生鸟类41只。
经鉴定,当场扣押的10只野生鸟类为棕背伯劳、珠颈斑鸠、白头鹎、灰头鹀;家中查获的41只野生鸟类均为珠颈斑鸠,上述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涉案珠颈斑鸠、棕背伯劳、白头鹎、灰头鹀,基准价值均为每只300 元,51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15300元。丁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破坏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0年2月17日,平湖市检察院依法对丁某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正义网”上刊登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违法行为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后果仍未消除。
2020年3月19日,平湖市检察院就丁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丁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00 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受理后,组成法院院长为审判长七人合议庭,并就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能否提起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价值认定、能否提起赔礼道歉诉讼请求、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疑问,平湖市检察院在庭前会议上阐明事实、法律依据和提供各地法院判决案件等材料。2020年3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丁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平湖市检察院检察长曹国华出庭履职,丁某某认罪认罚,对平湖市检察院举证的证据均无异议,愿意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2020年3月3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300 元;丁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庭审后,丁某某即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5300 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编辑:王凤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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