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朋友圈的人,盗视频发朋友圈
剧目新闻记者詹姆斯
7月12日,豆瓣网友刊登了该高中男生的微信、朋友圈多次女同学的照片,并与淫秽的文章一起进行诽谤(剧目新闻7月13日《网曝西北大学毕业生多次盗用女同学照片发朋友圈诽谤,当事人否认,警方已介入》报道)。
7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一受害女生的微博获悉,海南海口警方已经受理该案件。据这位网友介绍,该男同学是其高中同学李某某。李某某是海南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学生。
该网友描述,今年2月到7月,李某某的朋友圈多次发布女性的照片。照片涉及其高中同学、大学同学、辅导员,甚至还有没有接触过的女同学超过十人。在朋友圈用她们的照片,配上不堪入目的文字,对她们进行诽谤和羞辱。
不过,当这些女同学找李某某对峙时,李某某却以微信账号被盗、朋友圈并不是自己所发为由表示自己无责。
7月14日14时27分,一受害女生的新浪微博发出了一张“受案回执”的图片。该回执显示,“2021年7月14日报称的肖像权被侵犯案我单位已受理。”落款印章为海口市公安局某派出所。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袁三慧表示,如果有人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她人照片,并配上不雅图片和污言秽语,既属于侵犯她人隐私权,又构成在公共场合侮辱她人。
侵犯人数超过十人,则情节较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微信朋友圈来说,个人微信发的朋友圈应视为系其本人操作,如果李某某主张微信账号被盗,账号出问题,并非自己所发信息,那么他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袁三慧建议,如果自身权益被侵犯,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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