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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评价大全】郴州妇女朋友圈吐痰,受到律师民警的警告,并提起诉讼

时间:2023-03-14 11:54: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周的这位女士发了几个朋友圈,不仅受到律师和民警的警告,最后还提起了诉讼。

2021年6月23日至26日,她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多次发送图案,起诉当地品牌瓷砖销售店。据说,2018年在那家店买的瓷砖出现了开裂和破损的现象。这家店说:“太坑人了,已经有好几个坑了。”"原来买了瓷砖,变成了诈骗."

不久前,李女士因未支付瓷砖货款被该代理人起诉给法院,但双方未能在法院组织的仲裁中进行协商。此后,李女士连续4天朋友圈“吐槽”后,受到了该品牌店代理律师、民警的警告,法院打电话称对方已经提起诉讼,声称李女士破坏了品牌瓷砖的名誉。法院问李女士是否同意事件前调解,李女士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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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院审理发现,李女士对该品牌店构成名誉权侵犯,需要支付朋友圈公开道歉和经济损失费、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修理费共计25000韩元。李女士对一审结果提出了上诉。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是维持一审原判。

我以为商场出了洞,可以发朋友圈《玩具》吗?怎么样才能属于正当维权?对此,湖南预防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认为,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描述一般是正常的公布信息,但公布没有事实的推测或结论可能会受到侵害。

连发三天的朋友圈《吐槽》,接连收到律师和民警警告

2018年4月,李女士为了装修自己在郴州市嘉和县的房子,从宏成贸易公司购买了品牌瓷砖(宏成是该品牌陶瓷在嘉和县的总经销商),但没有支付部分款项。2021年6月,洪正贸易公司向湖南省嘉华县人民法院起诉李女士,并要求李女士支付瓷砖货款本金。但是双方的谈判失败了。

接着,李女士连续4天在朋友圈发文中表达了自己的愤怒,并附上了瓷砖出现裂缝和破损的照片。

“做生意是人品。有问题的瓷砖店主还不管。据说有制造商合格证。只要钱,不给利息。他家的瓷砖上有很多有这个问题的房子。这种店谁敢去买。”"态度不好,人品不好。""不要被别人欺骗。"

她也在有404人的邻居群里提出了“劝告”。“邻居,以后不要去任何品牌瓷砖店买瓷砖。坑太多,已经有好几个地方挖坑了。”“好几个瓷砖都是在他家买的,都是这种情况。单击

李女士朋友圈签发的第二天,洪正社支付了2000韩元的公证费,向湖南省泉州市福星公证处提出了申请,当天,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日就该品牌瓷砖出现裂纹、破损等问题发表了9张照片、条文和评论。

第三天,李女士受到洪正史代理律师的警告,对方要求自己停止侵犯公司名誉权的行为。接着,李女士也受到了当地民警的警告。同一天,洪正司向湖南省嘉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立案前调解,并阻止李女士继续发布有损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

第四天,李女士接到法院电话,她说不同意仲裁。

法院裁定侵犯名誉权:没有证据证明发行的内容。

根据法院审理,李女士对朋友圈及毛管邻居郡发布的关于某品牌瓷砖开裂、破损等问题的照片和文字内容,没有证据表明该品牌瓷砖存在质量问题。

李女士发布的相关信息一定会被微信朋友们看到和理解。这些表达表明,只能降低对该品牌瓷砖的评价,从而降低社会地位。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客观地实施了侵犯该品牌瓷砖名誉权的行为。

对此,李女士主张,自己公布朋友圈信息只是为了发泄个人心情,没有其他意图。但是3日,李女士在接到对方律师和民警警告后,继续发表不利于品牌瓷砖名誉的信息。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有贬低和损害该品牌瓷砖名誉的主观恶意。

最后一审判决,李女士应赔偿嘉华县红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15000韩元(原告要求赔偿10万韩元的经济损失,但法院认为数字太高),赔偿原告的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韩元和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的8000韩元,共25000韩元。

此外,李女士还应在朋友圈原告嘉华县弘正贸易有限公司恢复名誉、向原告道歉的信息内容(每天4次,连续30天)、原告嘉华县弘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门店(发表时间30天)出具书面道歉书。

李女士接着进行上诉,在二审中保持原判。

律师:如果发表没有事实的推测或结论,可能会涉嫌侵权

焦点:现在社交平台很发达,遇到这种需要维权的事情,哪些行为属于正常发布,哪些属于。

于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的行为,应如何正当维权?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性的描述一般属于正常的发布信息,但如果发布没有事实的猜测或者结论就可能涉嫌侵权。

发布维权信息需要把握尺度:1、应如实发布有证据可以证实的维权信息,无证据支持的凭空想象、编造或者跨大事实都是违法的;2、尽量通过向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维权,避免其他自己把握不准的方式造成维权者反成侵权者的尴尬境地。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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