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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之声
近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了实习管理的“红线”,明确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实习报酬。
八部门深入分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的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当前,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另外,《规定》在原来的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
针对学生的实习报酬和费用问题,《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除了为实习管理划定“红线”外,《规定》还有另外4个主要修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二是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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