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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怎么换签名字】借用法庭“碰瓷”?不要想全身而退

时间:2023-03-28 03:20: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经鉴定,借条上王某乙的签名是其本人的字迹,但是系静电复制形成。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不过,这事还没完。因涉嫌虚假诉讼,陈某等人被立案调查。

2021年4月,温岭市检察院对陈某、林某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人合谋,通过民事诉讼,让没有借钱的王某乙替借款人王某甲还款,2018年3月,林某虚构事实骗取王某乙的签名,后将该签名复印至陈某与王某甲的借条上。之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时,林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承办法官的质疑,仍坚持作虚假陈述。

最后,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司法观察

参与诉讼应当诚实守信

法庭是神圣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地参与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然而,为了一己私利,有些人在法庭上做不诚信的虚假陈述,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当法官发现端倪询问当事人时,其还坚持谎言就是事实。这种在法庭上撒谎的行为,绝对不能纵容。

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向虚假诉讼打出重拳。司法实践中,因虚假诉讼被罚款、拘留甚至被判刑的例子比比皆是。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虚假诉讼进入法院,必须加强立案阶段的审理、甄别和分流,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识别,防止冒名或利用伪造的身份进行诉讼。

法官要在庭审或询问过程中察言观色,发现原被告配合默契,调解协议达成异常容易等非正常情况的,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对借贷事由、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严格把关。

同时,关注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朋友、同学等特殊关系,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否符合常理等,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去伪存真,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

法院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之地。法院的判决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应以真凭实据为基础,切不能为了个人其他目的,利用司法为自己“站台”,对诉讼中的案情进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拿诚信诉讼制度不当回事,必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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