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上述证据,认定了双方就散伙之后,合伙财产的分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据此作出了判决。法官提示,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法官提示
以微信为例讲解电子证据提交方式
考虑到电子数据的内容易遭到篡改,提交电子证据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顺义法院对微信、支付宝、短信、电子邮件等四类常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进行梳理和建议,以帮助诉讼参与人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行为。
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1.提供微信、支付宝记录作为证据的,建议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包括本人及对方。
2.电子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文字文本不能简略,可在重点内容部分用黑体字进行凸显。
3.电子证据包含视频的,建议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载体,该载体应可以在一般播放设备上正常打开。
4.电子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建议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图片采用彩色打印更能还原现场的,需彩色打印。
5.展示电子证据的设备由当事人自行提供。常用设备主要有电脑、投影仪、音响等。
其中以出示微信证据的方式为例: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号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1页。
2.展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可以作为此项证据的第2页。
3.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可以作为此项证据的第3页,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
4.在个人信息页面点击“发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尤其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建议点击打开展示,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4页。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提交证据时,可以对重要内容进行特殊标记,方便法官查看及对方质证。在庭审时对相关内容逐一进行展示。
证明真实性还有这些注意事项
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指出,上述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证据的举证方式是基于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留完整下进行的。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未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法院一般也会依职权指引当事人进行公证,并释明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诉讼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将不予以采信。
对于支付宝用户主体的认定,用户个人信息中显示已经实名认证的真实姓名,并且与当事人主张的用户信息一致的,可证实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微信用户主体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调取。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无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依职权调取。
文/本报记者 宋霞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