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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记录名字是备注吗】只用微信转账截图就能收回贷款吗?

时间:2023-02-01 10:34: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刘某和唐某是微信朋友。2018年8月16日,刘某给唐某打电话,说父亲生病了,需要缴纳住院费,想借5000韩元,唐某随即在微信上向刘某转账了5000韩元。因为约定10多天轮换,所以唐某也没有向刘某发放借条。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刘某也没有偿还的意思,唐某只好催促,但刘某一口否认了。没有借据,唐某只能根据微信转账屏幕打印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唐某没有提供用手机转移给被告人刘某的原始页面,也没有提交微信转移屏幕画面上显示的收件人是“跟风”被告人刘某的证据。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堂某和被告刘某之间存在贷款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堂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要求的事实提出证据。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承担证据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微信转账截图是证据资料,但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不能证明钱的性质到底是贷款还是商品贷款、偿还等性质的金额。因此,简单而唯一的微信转移捕获不符合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堂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屏幕不仅是独证,而且证明力弱,收款人不能确认“跟风”是被告刘某,不能证明自己和刘某之间存在贷款关系,当然只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没有微信转账和贷款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微信账户相对应的贷款人的实际身份和转账金的性质是贷款。为此,建议事先约定特定的微信账户归该借款人所有,转账时利用微信转账的注释功能、注释的性质、借款人的姓名、还款日期等。二是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用的事实、金额、偿还日期等,并保存聊天记录。第三,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人可以在催告时通过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贷款的事实和具体信息,并保留以上证据,以原有的阅读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记者潘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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