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轻法网
转换:广西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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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微信聊天、电子邮件等。
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一旦涉及到纠纷,
很多证据保存在手机和电脑里
法官是如何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
电子证据应该如何保存?
接下来,通过三个例子,
让我查一下
电子证据审查案件审理的难点和证据建议!
案例1
单位不提供内部平台数据,反过来支持员工的要求。
基本事件:2019年至2020年,王先生为物流公司从事运输业务。2020年6月,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倒闭,但欠老王16万多韩元的运费没有支付。王某提交的证据是物流公司职员云某通过微信等发送的运费日程表,但日程表上根本没有签名或盖章。(David Assell,Northern Exposure,MARRID)物流公司不承认明细表,而是要求王先生提交原来的发货单,确认拖欠运费的金额。王某说:因为发货单数量大,没想到会通过诉讼解决,所以没有保存所有的原始发货单。调度订单都经过物流公司的平台发送,平台每月覆盖一次,只能通过物流公司的系统账户在平台上查询。
物流公司承认发送书都是通过平台发送的,但物流公司因运营困难解体,很多部门不再存在,物流公司无法查询平台信息,无法再提供物流平台数据。
法院解释了为什么王先生未能提交所有主张运费的基础物流文件,但提交了部分文件,无法提交所有基础文件。物流公司作为委托方,本身不能提供物流文件或相应的证据,作为调度平台的使用方,如果不能提交平台查询的数据信息,就要承担无法证明这一点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承认了王先生主张的运费数额。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证明”的原则,即原告必须首先提供证据来证明该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但是,在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中,对于证据负担的分配,要考虑原、被告的证据能力进行分配。例如,如果电子数据保存在公司自己使用的APP或平台上,企业员工无法预测未来诉讼的发生,因此通常不会提前保留所有平台数据,或者由于权限问题而无法提供所有信息。因此,将证明负担分配给企业单位更合理,有助于查明所有事件的事实。
案例2
借条只写化名,支付宝实名信息确认身份后支持原告的诉求
基本事件:高某和卢某是故乡,5年前一起来到北京打工。两人平时互相称呼对方的外号“小米”、“小安”。卢某向高某借了7000韩元,给高某写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着两个人的外号,身份证号码也没有注明。此后,卢某消失后,高某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要求卢某返还副部长。但是高某提交的借条中包含:“小米向小米借了7000元”的内容,没有说明高某和卢某的全名,因此无法证明借款人是卢某。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留下证据的意识不强。另外,由于那个家庭的贫困,7000元对他来说是一大笔钱。此后,高某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宝转账记录,但支付宝账户上只显示卢某的用户名昵称,没有显示卢某的姓名。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者发送了协议查询书,提取了支付宝收款人的实名认证信息,确认收到高某转账的收款人是卢某。
法院结合高某提交的借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认为向高某借钱的人是被告卢某,因此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公民个人借钱给别人时,必须让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然后保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借款人写借条。借条上必须写有借款双方与身份证一致的声明、身份证号码、贷款金额的大写和小写字母,避免贷款金额的大小写之间出现空白和换行。借款的支付最多
好通过银行、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完成,且在备注中写明是借款。无论双方在借款之前沟通得多好,之后的情况变化双方都无法掌控,做好前期工作,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三
聊天记录截图“断章取义”,庭审中登陆微信出示完整记录后认定事实
基本案情:周某主张与雷某合伙倒卖二手车,双方各出一部分钱购买车辆后,雷某将车开走并自行售出。周某想与雷某约见面谈卖车事宜的时候,雷某以种种理由不和周某见面。后周某多次索要剩余欠款,雷某转给周某2000元后下落不明。周某与雷某通过电话以及微信多次沟通,雷某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故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雷某立即偿还8500元。雷某认可双方曾经合伙倒卖二手车,但说双方事先商量好,过户费、挂牌费等等费用一人出一些,但周某一分钱也没出,所以雷某不承认欠周某钱。
因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协议,关于合伙倒卖车辆均是通过电话以及微信沟通,故周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以及通话录音。但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对此周某解释为双方聊微信聊天十分频繁,且不是全部与合伙有关,故其只提交了其中一部分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为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法院要求周某在庭审中登录微信,按照时间顺序出示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保存的全部通话录音。根据通话录音以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显示周某的陈述虽然真实,但不完整。
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车辆卖出后,雷某给了周某2000元,之后同意再给周某8500元,但之后一直未兑现。经过核实全部的证据,周某在多次催要剩余欠款的过程中,曾主动提出同意雷某再少给1500元,只给7000元就可以。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关于合伙购买车辆后续问题的处理,在双方协商过程中,雷某曾同意给付周某8500元,之后周某同意雷某少支付1500元,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故对于雷某应当给付的款项数额,法院认定为7000元。最终法院判决雷某向周某支付7000元。
法官说法:举证时需要提交证据原件,且证据原件必须真实且完整。就微信聊天证据来说,原件是指登录微信后显示的聊天记录,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原件”的范畴。因此如为将来诉讼需要,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的截图,之后删除聊天记录,而是应在微信程序中保留全部的聊天内容,才具备证据效力。
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举证,建议当事人可以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在诉讼过程中,即使按照上述规范提交相关电子证据,但是对当事人主张的通讯双方身份,双方不予认可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的,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交证明身份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对当事人主张的用户身份将不予以采信。
习近平论全面从严治党(2021年)
要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要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要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反复敲打。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毫不妥协,全面检视、靶向纠治,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督促全党担当尽责、干事创业。
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
烈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反复敲打。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毫不妥协,全面检视、靶向纠治,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督促全党担当尽责、干事创业。
习近平2021年1月22日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