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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微信名字中间带涵字】注意!借条上也有“保质期”,过期后可能不还钱。

时间:2023-03-11 04:25: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卢派案例[2022] 215

有人说,欠债还钱是理所当然的事

有些人借的钱

只要把借条拿到手,随时都可以回来

但是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那就是说,借条上也有“保质期”

过期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保质期”?

如何延长“保质期”?

和小编一起看下面的例子~

基本事件

原告和被告是通过介绍人认识的。200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一份借条,表示“今天向原告借了40,000韩元人民币现金,使用期限为1年,2002年1月31日”。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并按手印。2022年3月1日,原通知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

审判中被告声称:“第一,已经偿还了贷款,只是忘记拿回借条。”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借条》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规定了“使用期限为一年”,明确了债务偿还期限,即2003年1月31日,但原告在本案被起诉之前,19年来从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摘要诉讼时效期间中断,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要点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权利或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在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时间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案件纠纷的焦点是原告的主张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之前的相关法律,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改为《民法典》中的3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权利的事实和对方当事人一日开始计算。知道或需要知道的是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证据的日期,或者是指按照一般规律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日期。案件相关贷款发生于2002年1月31日,明确贷款期限为一年,即2003年1月31日贷款到期,从到期偿还之日起两年内为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直到2022年才向被告主张权利,期间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止的法定理由,因此被告确实没有偿还,原告主张权利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济宁市泸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没有提出上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权利或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时间内,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对不履行义务提出抗辩。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不能要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诉讼时效引用】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庭,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止的理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先放弃无效。

案例解释

1行动限制的概念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是当时有效期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到期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会遇到障碍,但权利本身和请求权不会被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果其他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并查明没有中止、中止、延长的理由,判决将驳回该诉讼请求。对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能根据职权自愿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该诉讼的请求。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止的理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事先放弃无效

2限制行动的重要性

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推迟履行义务,不履行债务,而是:

1.稳定财产关系,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有助于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3行为限制的类型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遍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一般

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主要有:①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②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四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诉讼时效规定》中规定,下列三类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应支付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应兑付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公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下列三种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①公司请求瑕疵出资股东缴付出资的债权;②公司的债权人请求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③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债权。

5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延长诉讼时效的几种方法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之前所签署的借条涉及到有保证人,应要求保证人对补充的协议予以确认,否则会导致保证人豁免保证责任。

2.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保留催讨债务的律师函、信件、快递票据、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3.要求对方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做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4.要求提供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以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6.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转自:济宁市兖州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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