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王丽(化名)是上海一家广告传播公司的财务部高管,月薪4.62万韩元。因病住院期间,公司请了长时间的假,要求移交工作,商量解除劳动合同。
王丽要求律师不签署劳动合同,不按时全额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医疗期间内协商解决劳动关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接到律师函后履行支付义务,缴纳社保。
公司随后给王丽发电子邮件通知说,由于缺勤严重,公司已于当天解除了劳动合同。王丽就这一劳动纠纷申请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判决法院支付工资差额和赔偿金共计65万多韩元。
一审法院计算,公司需要支付57480韩元的王利赔偿金。王丽对此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抑郁症和脚伤请假近1月,公司在此期间要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王丽提供的病历等资料,从2020年6月10日至12月8日,共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接受了10次诊疗,连续就诊时间最长为1个月以上。
根据2020年9月至10月与该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王丽曾在邮件中向公司请病假,《录用通知书》约定月薪为4.62万韩元,但公司口头承诺每月工资为5万韩元,即年薪60万韩元,向公司支付差额。
公司在2020年9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表示,王丽一直生病,因此公司为了履行正常业务,要求接管相关业务。9月7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了解除劳资关系的协商。
该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发送了一封题为“惩戒通知书”的电子邮件,表示在职以来多次没有出席记录。特别是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连续没有出席
王丽于2020年10月12日委托律师就未签署劳动合同、工资不足、缴纳社会保障、医疗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支付义务,缴纳社会保障。
律师提供的证据显示,王丽京中山医院10月13日被诊断为睡眠障碍、中度抑郁症发作,医生建议14日休息。10月14日,经同济医院诊断,王丽脚踝和足部腓肠神经损伤,医生建议从10月14日到11月12日休息。
10月16日,公司给王丽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考虑到你有旷工等违法行为,已经严重违纪。”公司决定:2020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
仲裁委员会判决公司支付约29万韩元的工资差额,双方都不服后起诉
2020年10月29日,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从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5万多韩元。
在仲裁审判中,王丽不承认公司提供的时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聘用合同》的真实性,因此申请了该合同的着落地“王丽”签名字样的形成方式,以及是否对王丽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2020年12月4日的仲裁记录,当仲裁员询问公司劳动合同原件是否带来时,公司表示已经带来了。仲裁院告知双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对本案有质的作用,双方对贷款处的签名是王丽本人签署的还是原件存在分歧,并询问双方是否同意笔迹司法评价,王丽和公司均表示同意。此后,仲裁员在法庭上把劳动合同原件放在信封里盖章,并加盖公章。
2021年1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印发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如下:(1)需要在检材上检查的“王丽”签名字是复制而不是写作完成的。(b)检查中需要检查的“王丽”来自王丽的笔迹。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由于没有与王丽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3月10日至10月16日的双重工资差额286696.55韩元必须在7天内支付(徐仁中(2020)对3444号仲裁),同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王丽支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韩元。
双方都对仲裁裁决不服,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约5.7万韩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审判中,王丽对《录用通知书》约定的月薪46200韩元没有异议,但在入职时公司口头约定了月薪50000韩元、年薪60万韩元。以46200韩元为基准计算,一年13级准确地说是60万韩元左右。
对于没有病假证明和病史或没有原件的问题,王丽说,由于部分原件已经送到公司,所以自己不能提供。无兵力记录是医院比较随意的,没有记录在病历上,因此没有相应的兵力。
一审法院因为王丽已经从2020年开始提供。
年9月8日起就诊和病假的有效证明,故公司以王丽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丽主张其年薪为60万元,每月收入应为5万元,但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关于《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功能,对入职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因此王丽提出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司法鉴定结论无法证明公司的主张,故由此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应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综上,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80元。王丽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长江日报出品 采写:九派新闻记者刘萌
来源: 长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