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网贷业务模式存在不少风险和问题,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产品应该如何设计?本文从贷款业务的形式入手,重点研究贷款业务下的还款支付和资金流模型,所以我们赶紧看看。
近年来,资本成本较低的金融机构与具备场景、流量、风控和数据的贷款平台一下子结合起来,形成了目前最主流的网贷模式,支撑着中国数万亿元的消费者金融市场。
但是贷款业务模式(对移动前写的文章《写在2022年末-对助贷行业的思考与展望》感兴趣)也存在很多风险和问题。甚至可能脱离贷款业务金融技术的本质和金融风险隔离的要求,监管部门为了避免系统性的集中风险,集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让迅猛增长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刹车。
本文从贷款业务的形式入手,着重研究贷款业务下的还款支付和资金流模式。
一、市长/市场概况
1. 法律法规
规章为贷款业务发布了以下几个主要文件:
2017年12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业维修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维修事务署[2017] 141号)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
2019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号[2019] 37号)。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每月20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中心公布的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基准,确定了民间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
2021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会〔2021〕24号)。
2021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了网贷、贷款业务的业务规模、合作机构规模等限额。
在第
2. 产品设计发展趋势
号管制文件中,对贷款行业偿还支付模式影响特别大的是,第141号文件提出了增加的素质要求,合作机构不得对贷款人征收信息费和4倍LPR司法保护上限。因此,目前行业的产品设计变化趋势如下:
(1)增信方介绍
金融科技企业不具备增信和背后素质,因此,除了资产方和资金方直接采用分润模式外,基本配套贷款平台还会引入增信方参与交易结构,包括保险、融资担保、再担保等。
(2)调整综合利息费用结构
对于4倍LPR的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监管条例的描述是:“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到期后需要支付的本金总和以原始贷款本金和原始贷款本金为基准,超过合同成立时以1年贷款市长/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总和。人民法院不支持。”
以“原始贷款本金”为标准的这个计算维度是标准的APR口径。因此,目前业界对4倍LPR的解释基本上根据APR口径略高于IRR27%。业内普遍进行了费用削减处理,以不同的名义费用提出了客户报销计划中的各项费用。
(3)融资渠道
在早期贷款模式下,贷款平台进行还款代扣后,有分配给资金方的模式,甚至到目前为止,部分贷款平台也存在这个问题。(威廉莎士比亚,贷款,贷款,贷款,贷款,贷款,贷款,贷款,这是典型的资金转移和金融机构资金没有关闭,属于比较严重的监管禁区。因此,目前大多数平台都会设计各种资金整理模型来规避。
二、模型研究
1. 概述
目前贷款业务的资金可分为商业银行和非银金融公司两类。在整个商业模式中,资金方具有资金闭环业务和合规要求,这些业务和合规要求与支付机构的合规要求不相称和不一致。同时,支付机构对技术和风控水平的限制使整个商业模式更加复杂。
2. 业务诉求
(1)资金方业务和合规索赔
一般来说,资金方有三个要求:还款资金安全性、客户编号密钥机密性、收款资金合规性。具体说明如下。
FeIh2KnUUq8JkedSjc%3D&index=1" width="640" height="123"/>(2)支付机构侧风险规定
目前市面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流支付机构也就有10家出头。这些主流支付机构在监管与合规层面通常有几个最基本的规定:
- 商户号开立主体名称与结算主体名称必须为同一方,不允许非同名结算(能提供两者属于关联公司证明除外)
- 资金一旦进入商户号虚户,则必须落地,不允许落地前虚户间转付与其他结算户清分(直接转代付不可以,但可通过其他方式组合实现)
- 一般标准分账接口要求收单指令与分账指令需在交易时同步发起,有些异步分账产品需经风控审批
3. 解决方案分析
(1)由资产方独立完成代收——最原始的助贷业务资金清分模式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不管是客户主动还款还是批量自动扣款,由资产方独立完成扣款与清分。但这种模式下资金方的还款资金不闭环,并且存在比较典型的信息二清与资金二清。同时,这也不符合141号文关于“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的要求。
有一些资产方企图通过资金共管账户,设置出账白名单的方式,解决实质上的资金二清问题。但其实没太多实质作用,一方面该资金共管账户仍是资产方户名,风险没有隔离;另一方面是信息二清也没有解决。
同时,这种模式对于资金方、增信方来说,还存在着两个很大的潜在风险:
风险一:资产方平台关停的政策风险,或项目结束、增信方自担风险等情况下,资产方不配合向客户发起还款扣款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资金方与增信方是完全没有客户还款入口的,此时可根据业务场景区分为:
- 高风险:保险、融担等作为增信通道,且没有拿到资产方的交易数据、客户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资产方平台出问题,增信方将没有任何手段回款。
- 中风险:资金方与增信方即使具有完整的客户要素信息与交易数据,而且如果没拿到客户在资产方平台上的鉴权协议ID号,因此当资产方平台出问题时,要么采用部分支付机构可提供的存量协议库迁移批量获得客户协议ID号,要么上送四要素给支付机构撞库获取协议ID号,最后再根据协议ID号发起扣款。但这些做法都违背监管对于协议支付本质的要求,而且客户一旦投诉,溯源发现无实际客户鉴权,那么会有严重的合规风险。
风险二:由于目前大部分场景都采用资产方平台系统自动清分的模式,因此在某种利益驱使下,若资产方平台单方面自行调整清分比例,将绝大多数甚至全部资金款项清分至非指定平台账户。当然上述两个风险是助贷模式本身与生俱来的。
(2)由资产方完成代收,但资金不落地——模式一的升级版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即通过支付机构空中分账,或者与某些能提供账户清分能力的银行合作实现空中清分。重点是在于规避资金先落地到资产方账户的问题。
然而,还款代收能力,也是监管部门认为的“核心风控环节”,因此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不允许将该环节外包。因此以资产方名义进行委托代收,有些持牌金融机构合规层面也是不允许的。更何况空中清分的指令是由资产方发出,因此资金方的本息是否存在清分上的风险,也是合规部门考虑的重要问题。
(3)由资金方自行代收——最合规、最便捷、最简单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这种模式是最合规、最便捷、最简单的业务模式,当然该方案也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有两个重要的问题:
- 资金方自身是否具备足够强大的支付能力:该模式虽然合规层面更符合监管要求,但也对金融机构本身系统能力提出很大的挑战,毕竟助贷平台更重要的就是提供fintech服务与能力。
- 资产方能否接受:因为资金方的系统还款问题而导致客户投诉,甚至影响资产质量,这对资产方来说,是致命的。因此有部分头部资产方是不允许把支付指令交出去给相对弱势的城商行或农商行。
另外,有一些资产方业务模式复杂,包括有不足期还款、营销减免、提前结清缩期等。因此这些对客的细节在资金方可能并不掌握,所以资金方也无法完成代收,除非资金方的系统得根据对应的资产平台做适配的调整,并拿到最详细的对客信息。
这种模式要求资金方直接与支付机构技术对接,那么只需要资产方与资金方分别在多家支付机构签署《协议鉴权共享》即可。注意,这种模式前提是要求资金方在“收款资金合规性”上能接受全额代收,包括代偿后还款。
(4)由资产方以资金方名义完成代收——更贴近实际业务场景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这种模式更贴近实际业务场景:资产方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资金方可提供商户号密钥。该模式操作可行性非常强,但存在一个小瑕疵:信息二清。该瑕疵相对好解释并且合规层面相对也更容易接受。
在该模式下,虽然确实资金是T+1落地到资金方体系,且扣款主体是金融机构本身,但它最大的限制有以下两个层面:
- 由于以资金方名义进行扣收,但借款人本身对资金方是无感的,因此容易引起客户投诉
- 有一些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商户号与密钥,因为合规觉得商户号与密钥也属于敏感信息
(5)内部户/共管户模式——满足资金方能接受“体外实质合规”的业务诉求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该模式主要用于满足资金方能接受“体外实质合规”的业务诉求,通过开设资金监管户/共管户并设置出账白名单的方式,控制资金流向。虽然模式上无法解决信息二清与资金二清的问题,但至少属于实质合规,在资金方能接受的情况下可快速上线。
而且,以增信方作为扣款主体只要委托扣款协议层面处理妥当,理论上这种扣款主体比资产方作为扣款主体要更有说服力。另外,如果该资金方还能接受“银行内部户”的方式进行出入账,那也会非常方便,但也具有相应的优缺点,具体如下:
(6)第三方银行集中清分模式——类似模式(5),对资金方更友好
注:黑-资金流,绿-信息流,橙-操作流
这种模式目前有几家民营银行都有在提供相应服务,即利用第三方银行提供集中清分服务完成资金归集与空中分账,本质上与模式(5)类似。比模式(5)优越的地方是,当资产方同时拥有多家支付机构路由清收时,统一由一家第三方银行来完成多家支付机构的资金落地,会更方便资金方财务对账,毕竟是经过统一归集后再T+1打款而不是每家支付机构各自打款。当然,这里的扣款商户主体可做相应调整。
三、 总结
目前监管部门对于助贷业务仍持相对开放的态度,而管理趋严最主要还是因为“助贷”风险是一头灰犀牛,不容忽视,且得警惕以免引起系统性风险。助贷方向的监管,本质上还是希望金融机构自身对合作机构推介的借款人具备独立的业务判断和风险审查,严禁合作机构增信、担保环节与金融机构风险审批环节轻重倒置。
作者:王小宾;微信公众号:一起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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