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小兰(化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
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共计1万元,可公司对此却是一拖再拖。当开福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
9月14日,当开福区法院执行干警陪同申请执行人小兰来到被执行人办公地后,发现支付执行案款的是面额为一角至一元不等的122斤硬币,原来这是公司老板指示员工通过多家银行特意兑换而来。
9月2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某健康管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罚款五千元。
用硬币发工资违法吗?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结合上述两条,我们显然可以得出一个不太愿意得出的结论:用硬币支付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可明眼人一下就能看出,这家公司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故意恶心人。
翻看报道,类似公司开除员工支付122斤硬币的“恶意支付”事例并非个例。
2016年,广东番禺的唐先生在一公司做建筑工,因不满老板经常要其加班而辞职,老板用近3000元的硬币作为工资来支付给他。
2017年,四川成都的陈先生到了年底领工资的时候,单位竟给他发了3袋5毛硬币。陈先生硬是把这100多斤硬币,从成都扛回云阳。
2018年,江苏的赵某需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950余元,百般推诿,后递给执行法官一个装满一角、五角、一元等各式硬币的袋子,让法官自己清点。
2019年,四川绵阳一名培训机构的女教师张女士(化名)被辞退,经过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7月16日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她一箱子硬币,数了六七个小时,经统计,硬币有15000多枚,共3000元左右。
2020年,四川资中张女士从美容公司离职后,经过劳动仲裁获得6000多元经济补偿,该美容公司却用三轮车拖来两桶硬币用以支付该笔款项。这批掺杂了一元和一角的硬币,数量可能在30000枚以上。
2021年,沈阳女子离职后将公司告上法庭,但公司给出的数万元赔偿款居然全是硬币。
为何此前很多类似硬币支付法院执行款的争议当中,被执行人大都未曾得到法律上的惩戒?
其根源还是在于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大量硬币支付,增加执行不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长沙当地法院以非日常经营使用的货币来认定蓄意兑换的恶意,但如果确定是日常经营当中收到的呢?比如小卖部或者公交公司,这个时候能认定“恶意”吗?
这种“恶意支付”的恶劣行径,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挑战了法律和司法权威,有必要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而付出一定的违法成本,也有助于被执行人知法明理、有所畏惧。
无论是122斤硬币,还是3麻袋硬币,或者两桶硬币,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清点下来都不是一件轻松的活儿。除了依法给予罚款,让“恶意支付”的被执行人承担清点成本,也是应有之义。
从长远来讲,还是要从立法上“有的放矢”,有效遏制“恶意支付”。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应当为硬币支付设置“天花板”,防止利用硬币的数量、重量等特性“念歪经”,并赋予收款一方对支付形式的选择权。
2019年1月,新加坡国会“三读”通过货币(修正)法案,消费者无论是以5分、1角、2角、5角或1元硬币付款,每种面值的硬币付款量,每次交易各不能超过20枚。
希望我国也能对货币法偿有一定的调整,限制硬币的使用额度,可以直接根治个别老板的“硬币怪癖”。
此时不改,更待何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