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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师被辞职报告’美容师最快的辞职理由

时间:2023-04-24 05:24:4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工作了一个月,入职的时候说每个月底薪3000元,但是离职之后工资一直不给发了。”近日,郭女士向信网(0532-80889431)反映,2018年7月5日,她入职青岛市北区新诗雪化妆品护肤商行(简称“诗雪美容”),同年8月6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但是诗雪美容却一直没给她发工资。对此,诗雪美容负责人表示郭女士专业水平有限,并且在职期间经常迟到早退,离职时也是突然离职的,所以才不能为其发放工资。

2018年7月5日,郭入职诗雪美容,任职美容师一职,“入职时诗雪美容承诺每月底薪3000元,另外再加上业务考核提成。”郭女士说。而在郭女士入职时,诗雪美容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8月6日,因家中有事,郭女士请假离开,后来因家中事情较多一直未上班,但是到了发放工资的时间,郭女士发现诗雪美容一直未给自己发放工资。之后郭女士联系诗雪美容,但是对方表示,只能为她发放1000元工资,这令郭女士无法接受。

诗雪美容相关负责人告诉信网,确实未为郭女士发放工资,“这个员工入职的时候是应聘的美容师,但是来了之后我发现她什么都不会,只能算是学徒工。”该负责人表示,郭女士的专业水平与她的应聘岗位并不相符,只能将其算作学徒工,而诗雪美容的学徒工本身就是没有工资的。

除了专业水平问题外,该负责人还告诉信网,郭女士在职期间还经常迟到早退,并且在离开的时候是突然走的,“也不是不给她发工资,她的生活困难我知道,本着这一点我可以给她1000元,但是却找不到她的人。”

针对未与郭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是因为郭女士还未过试用期,等到经过试用期之后才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以专业水平、迟到早退等理由不发工资员工肯定是不合理的。员工迟到早退,不能遵守用人单位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应标准进行处罚,“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反映,劳动监察能够处理。”

对于诗雪美容未与郭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市北区人社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即日起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含试用期,试用期并不能成为不与员工签订合同的理由。“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涉嫌非法用工。”该工作人员说。

信网全媒体记者 张孝鹏

[来源:信网编辑: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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