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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打辞职报告未离职、辞职报告打了不批怎么办…

时间:2023-05-11 02:24:3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2日,小明于入职某融资租赁公司,岗位为风控部副部长。

2021年8月20日,小明通过钉钉系统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载明“本人进公司近六年,看着公司一步步发展壮大,从混合制企业演变成如今的国企,最近由于公司更换了新的总经理,性格暴躁,本人经常受到无故的职责和指桑骂槐的人身攻击,甚至受到被扔矿泉水瓶这样的武力威胁,无法再适应这样的工作环境,申请离职。”

8月22日,小明通过微信向公司的几位董事及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了,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被拒绝。

8月23日,公司向小明发送离职证明,认为经核实小明辞职申请中内容不属实,但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8月23日,同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9月7日,小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06763.08元,仲裁委不予支持。后小明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解除权为一种形成权,即以一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得撤销,但对方同意接受撤销意思表示的除外。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因此劳动者申请离职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出具离职证明只是办理离职手续的一个程序,不影响解除权的实现。本案中小明已经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钉钉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明确表示要申请离职,其离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被迫解除的情形,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因小明的辞职而解除,除非公司同意其撤销离职申请。故小明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一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

评析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469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指通过电子邮件、数据电文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由此可见,小明作为一名工作年限已达6年之久的正式员工,其在钉钉系统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的行为,明确载明了“申请离职:的意思表示,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而就小明事后又通过“微信向公司人事主管说明自己决定不辞职了,要求撤回辞职”这一行为,小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应当对自己钉钉系统提交辞职申请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有足够的认知,且小明也无法举证证明提交辞职申请时存在公司乘人之危、胁迫等导致辞职申请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在到达用人单位后即告生效。提前三十日通知,是为了给用人单位充足的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替代人员,不至于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影响整个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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