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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辞职报告怎么写范文』村委辞职报告怎么写范文!

时间:2023-05-08 13:31:2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4日讯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方钦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方钦虎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603520.SH)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本人及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31万股,成交金额501.25万元,累计卖出72100股,成交金额314.31万元。同时,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方钦虎于2022年7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为12641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窗口期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方钦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司太立于2016年3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2年3月31日,胡锦生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027.40万股,持股比例20.52%。

公司年报显示,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任副总经理。方钦虎,曾任仙居医药化工厂车间主任、开发部主任、副总工程师、厂长助理;仙居东方化工厂副厂长;台州南峰药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制造部长、副总经理。2004年起任职于公司,现任江西司太立公司总经理。

公司2022年7月29日披露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副总经理方钦虎及其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构成短线交易,且方钦虎交易行为处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窗口期内,构成敏感期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盈利为-43.71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方钦虎持有公司股票500股,郭爱兰持有公司股票26480股,方佳妮持有公司股票4000股。方钦虎于2022年7月6日购入公司股票500股,处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窗口期内,构成敏感期交易。上述交易系郭爱兰、方佳妮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方钦虎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情况。

此外,公司2022年8月3日披露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副总经理方钦虎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方钦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钦虎:

经查,你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本人及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3,080股,成交金额5,012,470元,累计卖出72,100股,成交金额3,143,104元。同时,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你于2022年7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为12,641元。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窗口期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对自身、配偶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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