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宗旨】致力于讲解有温度的法律,通过准确法律答案帮助大众管控法律风险
【本文导读】对公司来说,最重要的部门就是销售部门了,销售部门的业绩关系到了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有的公司会要求销售部门的员工签署《军令状》或《承诺书》,并作出承诺,如果到期达不到目标,应当自动离职。本文就关于自动离职这个约定是否有效进行讨论。
【事件还原】杨先生咨询:我是甲公司销售部的员工,销售部领导胡先生参加公司管理会议后,回来跟我们这批人说,经公司领导层决定,为了推动公司业绩,每个销售部的员工都要签署承诺书,在指定时间里完成最低业绩,如果完不成,就自动离职。
承诺书里的大体内容如下,“杨先生承诺:自愿选择某年第三季度业绩目标为最低几百万元,到期未完成则自动离职”。第三季度到期后,经销售部统计,杨先生并未完成指定销售业绩。
甲公司人事部门启动了辞退程序,向杨先生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大体内容如下,“杨先生:因您于某年第三季度销售业绩未能完成《承诺书》的销售最低目标承诺,该情形处罚了业绩未达成最低目标时则自动离职”的承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正式通知您自年 月 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终止,请于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前往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事宜。
杨先生收到通知后,十分气愤,觉得公司就是在欺负人,什么承诺书之类的都是扯淡,目的就是为了清理员工,遂咨询,自己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观点分歧】
甲公司认为:杨先生签订了《承诺书》,该承诺书中涉及到了工作内容的调整,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签字是杨先生本人签署的,作为成年人及公司的老员工,杨先生很清楚未达到预期业绩目标所产生的离职后果,签字也代表了杨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甲公司对其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承诺书》应视为双方共同订立了附条件解除的劳动合同。
杨先生认为:《承诺书》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所有人员都有签字,员工作为弱势群体被迫在上面签字,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没有提出辞职,甲公司强行解除合同违法。
【法律答案】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劳动合同法本条内容中可以看出,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情形发生后,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到杨先生的咨询来看,《承诺书》的内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于自动离职的约定是无效的。杨先生虽然签字了,但在承诺书预期目标未达标的情况下,甲公司应当对杨先生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甲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直接以承诺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向杨先生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