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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辞职报告无效——辞职报告无效的情况!

时间:2023-04-22 10:23:5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某科技公司员工,上个月离职后,公司为我开具了一份《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刘某身份证号码×××,2020年9月15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

  我认为,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的“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其无法入职其他单位。我要求公司重新开具,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而公司认为其开具的离职证明符合客观事实,不同意重新开具。

  请问律师,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上“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合法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公司向刘先生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载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刘先生主张证明中所载“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是该法律条款也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

  律师认为,“劳动争议”不仅仅指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若刘先生在离职后提起以公司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正好就反证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确存在劳动争议。故刘先生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格式的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

(来源:余姚新闻网 编辑:张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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