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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发到哪个部门管』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5-02 07:52:0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案件回放】


2005年,朱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该公司某分店的经理,2020年2月的某日,某电器公司向朱某发出办理离职手续的通知,在该通知函中明确该公司收到了朱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并经审批同意朱某的辞职申请。且在该通知函中写明,朱某辞职理由系自行辞职,故该公司不会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朱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朱某表示,此辞职申请书是其本人书写,但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要求各个分店经历都要签署“军令状”。而在仲裁委驳回了朱某的请求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该公司需按照刘某的工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立下“军令状”?辞职信效力如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朱某在担任某公司的分店经理期间,按照公司的要求签署“军令状”,后朱某并未达成“军令状”上载明的目标,于是该公司开具一张通知函,在通知函中明确同意朱某的辞职申请,故该公司提供的辞职申请书并不能体现朱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朱某并非通知函中所载明的自行离职,但由于朱某和该公司双方都未能证明其离职理由,故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属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按照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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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权益时,劳动者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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