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受疫情影响,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进行“瘦身”和“优化”,说直白点就是“裁员”。很多公司仅保留了一些能够维持企业正常运转的岗位,还有的企业是以降职降薪的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离职。郭律师也非常理解企业的艰难处境,但是又何尝不可怜劳动者的辛酸与无奈?毕竟上有老下有小,柴米油盐酱醋茶,哪个不需要花钱?因此郭律师,撰写这篇文章,希望帮到那些可以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身并没有绝对的善与恶,对与错,只是各自立场不同,仅此而已!
一、原部门已被裁撤掉,公司有权安排我到其他岗位工作吗?
答案:公司有权调岗,但是调岗必须具有“合法性”且遵循一定的“合理性”原则才行。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因此当原部门被裁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重新安排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否则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二、如何判断用人单位的调岗是否具有合理性?
首先,要看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调岗”是如何约定的。其次,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得具有针对性和侮辱性,否则就是变相辞退。最后,还要考虑调岗是否确实属于客观经营所需而采用的必要方式,调岗后的岗位是否与劳动者原岗位具有关联性(例如劳动者原岗位是财务会计,却给他调岗做人事专员,两个岗位明显不具有关联性),也要考虑调岗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生活是否产生重大影响等诸多因素。
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得有任何异议”的协议约定是否有效?
很多企业,出于规避用工法律风险的考量,在新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入职材料,或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就已经做好了铺垫,为日后调岗埋下了伏笔——经常会单独附加一项条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得有任何异议...”,要求劳动者进行了签字确认。那么这样的条款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劳动者签字了,是否就意味着公司可以单方面调岗呢?
答案:不能!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行为,不仅仅是工作岗位的变化,往往还伴随着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诸多内容的变化,牵一发而动全身,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条款的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无权进行单方变更,即使双方事先约定也不行。因为用人单位的这项格式条款约定,完全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变相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属于完全利己的条款,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也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无效。
四、如公司安排的新岗位不适合自己,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答案:劳动者有权拒绝,但是千万不能以旷工的方式拒绝。有的劳动者一听说用人单位给自己调岗了,干脆在家待着,既不出勤也不去新岗位报到,此时等来的不是企业的妥协,只可能是《旷工辞退通知书》。如果劳动者有充足的正当理由,不去新岗位,可以向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阐明正当理由,要求用人单位重新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毕竟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调整工作岗位,企业是无权单方面辞退劳动者的。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劳动者,还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本来可能就是赔偿个N,一下子却变成了赔偿2N。
郭律师真心希望能够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而不是鼓励和教导大家去如何跟企业作对和勾心斗角,希望大家大家能够摆正心态,合理、合法的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也希望那些站在道德制高点的喷子们,不要轻易去攻击和指责其他人的做法,没事多传递正能量,别一天天戾气这么严重,有这个精力还不如出门左转,多去读读心灵鸡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