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美工,由于对公司的发展前景不太看好,小刘决定干到月底就辞职,于是3月10日,小刘写了一份“辞职申请”,大意是由于个人原因决定辞职,希望领导批准。可辞职申请交上去很长时间小刘都没有等来回复,最后小刘找到主管经理询问辞职事宜,主管经理答复说,由于总经理没有批准,故而小刘不能辞职,必须等到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才可以。接到这个答复之后小刘当然是一脸懵,自己真的没有辞职的权利吗?劳动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几种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其中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大家注意,这里的用词是“通知”,“通知”就是告诉、知会的意思,就是说我要辞职,告诉、知会用人单位就可以,不需要谁来批准,你批不批准我也能走人,也没必要和你说明理由,这就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以前有一个玩笑说法:辞职理由是“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辞职的理由就是这么任性!虽然只是一个玩笑,但也能一定程度说明问题,就是想不干就可以不干,不必用人单位认可你的理由。
所以很多人提出辞职后,等待着老板的批准是没必要的,他批与不批你都有权辞职。
提出辞职后马上就可以走吗?也不是这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后,劳动者需要三十天才能离职,除非用人单位表示不需要这么长时间。“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虽然法律肯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能任性、随意行使此权利。劳动者不能说走就走,摞挑不干,因为这样对用人单位很不公平,会让用人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突然搁浅、没人负责,所以必须提前一段时间告诉人家,以便用人单位有时间去找接替岗位的人员。这个时间法律规定就是三十天,实践当中有很多劳动者不管不顾、不辞而别的情况,如果这样,就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指的就是这种没有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义务的情况。
反过来说如果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却傲慢地认为自己不批准员工就不能走,那么三十天后员工离职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就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责任了。
再谈谈另外一个常见问题:书面形式,法律规定这种方式的辞职必须要书面形式,而不能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般包括纸质的辞职书和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劳动者可以面交辞呈或者用快递方式将辞职书交给用人单位。快递方式的优点在于留取证据,建议快递封面上写好“辞职信”,还要留好快递单号,以证明你什么时间给用人单位寄过辞职信。
上述案例中的小刘还有一个错误,就是过于“谦卑”,把自已正当的权利谦卑地放弃了。前面讲过了,提前三十天辞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仅仅有通知义,既然如此,我们应该理解辞职信的性质和写法:记住千万不要写成“辞职申请”。因为“申请”的意思是寄希望于人家批准,人家如果不批准呢,这个申请就作废了,再说“申请”也有些和人家协商的意思,用人单位可以说你这是和我商量辞职的事,既然是商量,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我不同意,我们就没有协商一致,我就不承认你这是依法正式提出辞职。这样的话,劳动者就把法律赋予的辞职权利给放弃。如果较真儿的话,更糟的结果是你的“辞职申请”把正当辞职权利变成协商,协商不成而强行离职,最后造成违法辞职结果,反而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所以把抬头写成“辞职信”、“辞职书”等都可以,就是不要加上“申请”,因为你一“申请”就变成一种协商了,性质就不一样了。
好了,通过以上学习,我们知道了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既是权利就不必经过用人单位批准,不要将合法辞职的权利让渡给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