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们单位上个月有一个核心技术人员要离职,离职审批提交已有一个半月,公司各部门都已通过,人事部已建档。但是由于他的工作在公司比较重要,一时又却已无人交接。于是领导以此为由不让其离职,并威胁若离开将会扣发当月工资。公司这样的做法合乎劳动法的要求吗?如果你作为员工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劳动法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的权利,无需申请,无需获得批准,只需提前30日书面(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到期自动生效。
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的离职附加条件,比如等待批准,等招到人或者带个人来才让走,等等。双方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办理离职手续。
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付清工资,不得以劳动者的辞职“未经批准”等理由扣发工资。根据该规定第十六条,扣减工资的前提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可见,离职申请原则上没有必须要必须征得领导同意,一个月后直接走也不会影响工资发放。
二、如果你面对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虽然一般情况下,原则上是不应该因此克扣离职员工的工资的。但做好也要协商好,办好离职交接手续再走。因为一般企业都会要求新入职的员工提供《离职证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因为企业不能录用未与别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如果原公司不给你发离职证明,你就要这是个法律风险。
当然,如果公司很难协商,要求苛刻,态度恶劣,你也可以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