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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规定的辞职报告]符合劳动法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30 14:11: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年国庆假期的时候,浙江一姑娘突然收到公司传来的临时加班消息,当姑娘委婉的表示自己已经有行程安排的时候,领导一句“公司大于个人,把行程取消!”将其彻底惹恼,当下便直接说不干了。

姑娘发帖吐槽的行为顿时引起网友们的一致赞赏,表示“自己也想跟这名姑娘一样,正面与领导对撞”,而有的网友也表示这名姑娘“一看就知道是没有房贷车贷和小孩的人”,虽然不知道这名姑娘事后到底会不会反悔,但这里还是要给她一个大拇指。

职场中,当员工做得不开心了,那么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合理且合法的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此时单位即便心里有万千的不愿意,也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先让员工进行工作交接,最后帮其办理离职手续。

那么这里将涉及到一个问题,当员工已经向公司提交书面的辞职告知,事后能否反悔呢?

员工主动辞职后,才发现已有身孕

2012年5月6日,孙晓梅入职深圳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一职,入职当天孙晓梅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其每个月的工资为6000元,公司在她试用期通过后开始缴纳五险一金,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5日。

2014年3月1日,孙晓梅以员工个人原因为由,向部门领导提交了辞职通知,表示自己不想继续任职产品经理岗位,希望去其他的公司尝试看看其他工作,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最终同意于2014年4月1日与孙晓梅解除劳动合同,当孙晓梅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一个礼拜后,孙晓梅在面试途中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已经有了3个月的身孕,当下便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审理后做出裁决,要求公司与孙晓梅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用人单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提交的证据中,目前无法证明孙晓梅向公司提出辞职后,有着及时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通知并得到公司批准的行为,而双方在2014年4月1日已经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该协议表达了双方的正式意思,可见当下孙晓梅确实已有辞职意愿。

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今孙晓梅以自身已有3个月身孕为由,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不与支持,双方劳动关系无需恢复。

孙晓梅不服判决结果,继续提起上诉,她表示自己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有3个月身孕的事实,而是在辞职后一个礼拜才意外得知这个消息,当下已经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要求继续工作,然而公司并不同意。

公司负责人表示,孙晓梅主动向部门领导提出辞职,且搬出《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强烈要求公司在30天内替其办理离职手续,起初公司也对孙晓梅做了极力挽留,但孙晓梅依然坚持要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最后双方才会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况且公司从始至终并不知道孙晓梅已有身孕这件事,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晓梅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协商过程中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虽然孙晓梅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已有身孕,但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误解,所以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法且有效,双方应该履行。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孙晓梅的诉求,支持了公司。

总结

其实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由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所以并不存在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是乘人之危的情况。

上述案例汇总,是孙晓梅自己主动向公司提出的辞旨甚切,所以整个过程并没有存在有失公平的情形,那么什么情况下,离职人员才能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而员工若是不想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那么公司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相应赔偿金。

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比较适用,而若是员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事后反悔再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话,那么肯定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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