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上,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员工的离职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公司工作的年限,但现在还是有部分的公司会在员工的离职证明上写上员工离职的原因或对员工的能力或品行等情况进行描述。
必须要提醒的是,离职证明的主要作用是为了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如果单位在员工的离职证明上进行一些评价或者离职原因的告知,那么将会不利于劳动者找工作,所以一般情况下离职证明上是不能写明单位辞退等其他原因的。
事情经过:
安某是深圳某保险客户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8月单位因部门业务调整和迁移事宜询问安某等员工的个人意愿,安某不同意搬迁,当并签署了《员工意愿确认函》。
2017年1月,单位决定将安某从原本的A部门转移到B部门,工资待遇等均为变更,安某不同意公司的安排,并未前往新部门工作。
2017年1月底和2017年2月初,单位先后向安某发送《返岗通知书》,表示安某恢复原有的工作岗位,要求安某立刻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上班。安某则是在2017年2月底的《返岗通知书》上写到“本人不考虑返岗安排”,并签上了自己的大名。
2017年3月,公司先后两次以安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送《书面警告》。2017年5月,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安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单位向安某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写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安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二十余万,还有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因为他并不认同《离职证明》上记载的原因。最终仲裁委驳回了安某的所有诉求,安某不服后起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产生劳动争议,协商不成后单位主动提出按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而安某在单位发出《返岗通知书》后回复“本人不考虑返岗安排”的行为,与安某辩解单位不提供必要劳动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一致。安某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以单位解除与安某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
故此,一审驳回了安某包括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在内的所有诉求。安某不服,继续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安某不接受单位工作安排后,公司曾多次与安某进行协商,最后也采纳了安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意见并为其回复原工作岗位。
对于公司采取的措施,安某依旧拒绝,在单位向其发送《返岗通知书》后,安某依旧表示“本人不考虑返岗安排”,而随后安某在公司接连连词发送《书面警告》的情况下,依旧消极怠工,拒绝返岗提供劳动。
安某这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者的义务,依照单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可以看得出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含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单位向安某出具的《离职证明》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重新向安某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但是对于安某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求,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
当然,实务中也有着员工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发生,以上的案例也请各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