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辞职报告 正文
劳动法关于辞职报告内容,符合劳动法的辞职报告…

时间:2023-03-30 22:53:3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简法Lagom ,作者史文婷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离职证明看似是个小问题,但是在公司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写,对于员工和单位来说都是个实际问题。离职证明开具不符合法律规定,会影响员工的下一份工作就业,对单位来说,还可能涉及到数十万元的赔偿。本文将从实际操作角度,为你讲清楚离职证明应该怎么开才合法。”

一、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哪些内容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这四项是一份合格的离职证明必须包含的内容,如果不包含这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员工都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二、单位能否在离职证明上增加其他内容

对于离职证明上能否包含其他内容,法院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并未规定除这四项内容外不能有其他内容,因此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即使包含其他内容,只要不违法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参考案例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民终9469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公司已为员工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内容为“某某身份证号×××,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某公司的员工,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特此证明!

法院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并非禁止性规定,在员工与公司彼时存有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单位有权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争议。

参考案例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2民终4278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公司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内容有:“某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拒不配合公司调查。其本人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某某个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公司保留在其离职后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案例中,单位离职证明措辞比上一案例更为严厉,员工起诉要求单位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职证明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现涉案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已包括以上内容,故对于该员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职证明仅应包含四项内容,如果允许单位添加其他内容,会让单位变开具离职的义务为“权力”——制造劳动者再就业的障碍。

具体来说,一方面员工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以及公司是否合法解除,只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认定,公司作为争议一方,无权就双方之间的争议事项向离职劳动者将来的供职单位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带有主观倾向的、结论性的认定。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及时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法律苛以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公司向离职劳动者将来的供职单位作含有价值评判性质的、不属于法定内容的、不利于劳动者的记载,给劳动者的再就业制造障碍,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终6681号民事判决书

涉案公司为员工开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内容为“某某某(身份证件号码:……),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已由我公司于2019年×月××日和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 被法院认定这份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应该为员工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总体来说,目前持第一种观点的裁判文书居多,也就是说单位在离职证明上如果添加法定内容外的其他内容,比如载明离职原因,只要符合事实,多数法院认为这种离职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无需重新开具离职证明。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增加其他内容属于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三、单位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需要赔偿员工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单位延迟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此类赔偿,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公司延误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造成的损失。一般来说法院会结合员工薪资水平、工作性质、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过错及后果综合予以认定。

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3民终584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员工提交《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撤销通知》,《录用通知书撤销通知》载明,因某某无法提供其上一家供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因此撤销于2018年发送的录取通知书。

法院观点:根据员工提交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撤销通知》等证据可知,其确系因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入职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结合员工的薪资水平、公司过错等相关情况,酌定公司给付员工未出具离职证明损失赔偿金100000元。

综上所述,关于离职证明的主要关注以下三点:首先,离职证明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四项内容,缺少任何一项,员工有权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其次,单位如果要在四项法定内容外增加其他内容,有被责令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增加内容需要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最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拖延出具,在给员工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需要赔偿员工的损失。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