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也能让人钻空子
用人单位需把好细节关
在日常生活中,单位同事之间相互代为签名,以及请假申请甚至辞职报告无本人签名等情况并不少见,单位往往也予以认可。殊不知,用人单位对这些细节的忽略,往往埋下了风险隐患。
此前,上海某公司员工王某因家里有事,便打印了一封辞职信交给公司(信末的名字也是打印的),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没有注意,很快给他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不久,王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说辞职信上没有本人签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王某还是公司单方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该公司应当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辞职信上的名字是打印的,公司无法证明辞职信为王某本人提交,应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不利后果。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柳州市鱼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要在细节方面把好关,免得有人钻空子。现实中,出现了个别劳动者请人代签劳动合同、代写辞职报告(申请),进而否认其真实性,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和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案例;也出现了档案管理员、中层以上领导利用工作便利,藏匿自己的劳动合同,从而向单位索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案例。
因此,在要求员工在有关文本上签名时,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最好对照员工身份证,让员工当面签名并按手印;用挂号信、EMS邮寄有关资料时,最好在签收凭据或封面上注明信件中资料的名称或主要内容;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合同等资料交由其他人员保管;单位HR的劳动合同最好由单位的负责人亲自签署;保留好收到的员工邮件信封、QQ、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2
记者谢永辉 通讯员贺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