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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工作辞职报告、小区业委会主任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17 13:16:2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分享北京一中院近期判例,案例号为(2022)京01民终8501号,全文可通过裁判文书网下载。

案例重点:业委会委员全部辞职,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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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首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上看,智学苑业委会作为一个群众自治组织,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所选出的业委会成员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智学苑业委会全体成员已经辞职,新的业委会成员尚未选举产生,故原有的业委会已经失去了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资格。而业委会作为一种群众自治组织来讲,并无上级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或人员能够替代其履行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朗威达公司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对朗威达公司的起诉亦应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本案中,即使智学苑业委会的成员发生辞职的情形,但智学苑业委会并未丧失从事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法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故一审法院以朗威达公司所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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