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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工作辞职报告—业委会副主任辞职报告怎么写

时间:2023-03-28 15:37:0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今年五月份,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对于广大市民关心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社区治理及小区业主权益保障等方面做了很多新的规定,比如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章节,就业主大会的会议表决及作出决定的会议有效条件及通过决议的条件作了新的规定。在合同篇增设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章节。比如说增设了业主大会无条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新规定等。在侵权责任篇作了大量关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规定。就物业服务企业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对于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深圳作为经济特区,今年三月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新规定,有不少是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的条款,比如说,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的规定,业主可以选择将业主共有资金存放在业主开设的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内,也可以决定将业主的共有资金存放在原来物业服务企业的共有资金共管账户内。

整个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广大市民及住宅小区业主参与社区业主自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热情和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由此,也推动了深圳等城市的住宅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但是,最近却出现了比较特别的现象,很多此前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委会主任离职的现象。其中,不少是,在深圳各小区的参与业委会工作的风云人物。如今,这些曾经的业委会主任以不同的形式离开。有的,在业委会到期后不再参与下届的业委会选举。有的,在业委会任期未到时辞职。有的,在业委委任期未到时出售房屋走人。也有一些,因为小区业主内讧被业主大会罢免。据笔者了解到,深圳的小区业委会主任或委员离职的,就不少于二十家。甚至于,有些小区业委会出现了集体离职的现象。有的小区业委会主任说:“业委会主任或许已成为高风险职业”。为什么,深圳会出现小区业委会主任离职的现象?笔者进行了思考和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住宅小区的业委会主任的工作责任重大、事务繁杂,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出矛盾和纠纷时,面临巨大的压力、责任,甚至是风险。在深圳的住宅小区中,业委会主任面临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纠纷涉及的利益非常巨大。例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问题,业主的停车场问题,业主共有资金问题,公共收益被侵占或挪用问题,业主专项维修资金问题,业主共有物业改变用途问题,改建、重建、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问题。考虑到,深圳的房价较高及物业不动产的高价值,业委会主任面对的问题,涉及经济利益非常巨大。如此重大的利益冲突,在没得到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时,住宅小区的业主在不理性的时候,容易引发信访、维稳等群体性重大事件,且在整个社会综合治理的信访、维稳事件中占较大比例。这样,业委会主任就会处于重大矛盾的中心,其将面临巨大的压力之中,也会面对重大的法律责任。

二、住宅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责、权、利出现了严重的不成比例、不均衡。住宅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现行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其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正当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保障措施不足。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大量的业委会主任未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在最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具体执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有不少业委会主任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细则。笔者也认为业委会主任应当依法履职,无意反对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业委会主任作为公益性、义务付出性岗位,在依法只能领取不超过深圳最低工资的津贴的规定下,如有些业委会主任调侃:“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同时,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责时,要行使其权利时,也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保障。所以,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其责、权、利出现了严重的不成比例、不均衡。这样,业委会主任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会受到很大的不利影响,甚至是打击。如果,将来,我们的法律制度不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订,是不利于业委会的依法、规范运行的,不利于现代城市综合治理体系的建设,不利于政府依法监管、业主依法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规范的。

三、住宅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需要很高的综合处理各种繁杂事务的能力,需要各方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有一个较强的业委会管理团队支持。在现实的住宅小区的业委会工作中,业委会的工作繁杂程度及工作量不亚于内地一个人口规模较小的乡镇政府的工作。业委会的整个组成人员,也不过五至十七人,并且都不是专职工作人员。在住宅小区业委会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很多涉及建筑工程、消防、电梯特种行业、财务、法律等各方面专业性很强的事务和问题。考虑到,现在住宅小区的业主通常不是很积极参与业委会的选举工作,在有限的业委会候选中,更是难以选举产生较强的业委会成员,业委会主任的能力再强,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业委会管理团队,其也无法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

综上,关于深圳业委会主任出现离职现象的几点思考。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现有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进行相应思考,对于现有的具体执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实施细则作出完善,对于如何更好让住宅小区业委会主任依法履行职责作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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