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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服务员辞职报告“餐饮服务员辞职报告?

时间:2023-04-12 07:21:5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 通讯员 周文彪

在酒店工作8年,辞职时被告知尚欠酒店15万多元“担保消费款”需归还,到底怎么回事?前不久,这起案件经法院判决才尘埃落定。

小海(化名)于2011年入职湘潭某酒店,担任营销代表,工作职责是推广酒店的餐饮、住宿、会务等服务。入职之初,小海每月底薪为1250元,提成按销售额的3‰计算。若销售款未收回,酒店则停发小海提成,其综合月收入一般不超过4000元。

按酒店规定,营销代表对其担保未能当场收取的客户消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营销代表的担保权限为,入职一年以内的员工为4万元,入职一年以上的员工为6万元。小海在职期间,签署的《挂账担保单》有41张,每张担保单上均统一印刷有“本人愿意承担因被担保人未付消费款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年底,小海主动申请离职。2019年4月12日,小海向酒店出具《回款承诺书》,承诺“对担保消费款15.8741万元催促回款到位,如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回款,由本人负责偿还”。

之后,因小海一直未偿还担保消费款,酒店向法院起诉小海,要求小海按照《回款承诺书》载明的还款义务偿还欠款。

对此,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客户挂单消费,是该酒店销售人员工作中需要经常面对的情况,销售人员需要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普遍而非个别情况,酒店方甚至发文予以规范。此外,结合销售人员的提成与酒店每月综合收入情况,员工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并未获取明显高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类人员的待遇。员工显然缺乏为不具有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的普通客户欠款提供担保的动力。

法院认为,员工承诺为客户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是员工没有选择余地的担保,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担保,实际是一种督促履行的经济责任制。酒店、小海不存在民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小海已经向酒店提交了拖欠账款的客户信息、债权凭证,并协助催收。酒店完全可以自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要求小海给予必要的配合,但不得将自身商业风险转嫁至小海。

最终,法院驳回酒店的起诉,酒店和小海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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