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虽主张单位口头通知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此后通知劳动者返岗上班,劳动者回复其住院治疗,但用人单位并未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
【案情简介】
1、2020年12月21日,王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于2021年1月8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为6000元,每月车补500元。天津某公司实际发放王某2021年7月份工资2586.48元。
2、王某主张天津某公司在2021年7月19日即口头辞退王某,天津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5日和2021年8月6日向王某发送到岗通知书,王某均未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到岗工作。王某认为系病假,天津某公司认为系旷工,但天津某公司未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3、王某认为天津某公司违法将其解除,并申请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2)第03003号仲裁裁决驳回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580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驳回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谨慎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特别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形下不要口头告知员工被辞退,单位人力或总经理等口头作出解除,亦会产生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不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书仅口头辞退,此时切不可不到岗,否则,单位可能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提示劳动者可录音或短信等方式取证,询问单位是否辞退本人,是否需要办理离职交接及工资结算等问题,在取得上述证据后,如不认可单位解除决定,可以此为证据,证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