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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承认已提交辞职报告」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不承认?

时间:2023-03-03 05:26:1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在启禄公司工作期间,我一直在寻找更好的东家。在拿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后,我向启禄公司提交了辞职书。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我急着拿离职证明走人,可公司让我等几天再来取。谁知,这是公司的一个托词。从离职到现在3个月了,我还没有拿到离职证明,这不仅导致我无法在新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入职手续,也没有其他单位敢录用我。

请问:我因此遭受的损失,能要求启禄公司赔偿吗?

读者:周安东

周安东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由此可见,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负有多项附随义务,其中就包括在员工办理完交接手续时就应当给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以便劳动者顺利办理再入职手续,或者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

如果不按规定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就会导致劳动者无法被其他单位录用。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均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否则不予录用。显然,迟迟不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遭受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具有惩戒用人单位恶意行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重目的。本案中,启禄公司故意拖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你无法入职洽谈好的单位,也无法入职其他单位,失去了相应期间的工资收入,无疑应当依法向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你可以要求启禄公司赔偿多少损失,一般应以你从启禄公司离职前的12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根据启禄公司拖延出具离职证明的持续时间酌定计算期间。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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