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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向单位辞职报告]怀孕了怎么写辞职报告能尽快离职?

时间:2023-04-10 22:31:4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昨天,一封要求女员工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公司免责承诺书上了热搜。

承诺书上的内容是这样的:“本人郑重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有媒体联系到发帖的女员工,肯定了这封承诺书的情况属实。

这在今天鼓励三胎生育的大背景下似乎显得更加大逆不道。但事实上女性在职场中遭受歧视是一直都存在的。

为什么歧视女员工

由于女性担当着生育的角色,十月怀胎期间必然会对工作带来影响,生完以后还有育儿的问题,更不要说还有什么一孕傻三年。

所以女性已婚未孕的、在育龄阶段的,都会在找工作时被“歧视”。现在放开了二胎三胎政策,各地方也相继出台延长生育假期的文件,这些所谓利好的消息背后是反而更加剧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究其根本原因归根结底还是用工成本问题。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养一个人要花费的成本我们不妨粗算一笔账:

假设工资每月5000元,目前社保公积金缴费比例各地不尽相同,姑且按照40%算,这些隐性费用每月大概2000元,合计就是7000元。

如果员工休产假,虽然产假津贴由社保发放,但社保公积金的2000元还是要公司承担的。而在这期间休假的员工不会为公司带来任何收益。

有人说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呵呵,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请问你还会这么想吗?

承诺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结婚或者怀孕就自动离职合法有效吗?

那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这笔成本,和女员工约定结婚就离职或者怀孕就离职真的能解决问题么?答案是不一定。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中都有对怀孕女员工的保护条款,例如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休息休假的权益等,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女员工一旦怀孕就觉得自己进了保险箱,公司奈何不了自己的原因。

至于解除劳动合同,不要说是孕期女员工,与其他员工也根本不存在可以按约定条件自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这样的约定本身就是无效的。

类似的约定行为还有什么承诺是员工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签这种协议、承诺的公司初衷是在避免公司责任的前提下降低用工成本,但实际上风险全部在公司,员工一旦仲裁,公司基本完败。

如果说能实现降低成本也是在员工无知、或者员工觉得劳动仲裁太浪费时间精力放弃为前提的。毕竟要讨说法的是少数,于是很多公司尤其是小公司,就这样在大概率中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

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

这个问题仅仅是企业不愿意承担女员工孕期成本这么简单吗?

举个例子:一个女职工从检查出怀孕那天起,就开始断断续续请病假,公司需要遵守医疗期的规定是不是?假设没到生产日医疗期满了,企业依然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生产后开始休产假,产假休满后很可能医疗期又可以开始重新计算了,于是继续请病假,期间上班如果闪了腰崴了脚报个工伤,还能再休个工伤假,怎么也能耗到孩子一周岁……这前前后后就是将近两年时间。

在我看来,问题还是在于各项制度之间整合的漏洞问题。

劳动相关的很多制度已经很老旧了,现在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不及时修订,那么法律保护的不是应该保护的群体,反而会被一部分人恶用,于是公司反击,最终损害了大多数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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