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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行间距’辞职报告申请书简短30字…

时间:2023-04-10 13:48:5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老赵于2018年6月入职上海YH公司,双方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18日止。2019年9月25日,老赵上班途中被小客车撞倒受伤。2020年5月18日,某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赵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20年7月15日,经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赵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0年7月20日,公司向老赵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载明:“鉴于此前公司已明确告知合同到期后不予续签及您拒绝返岗这一事实,公司现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正式与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随后,老赵与公司就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工伤待遇问题开展了协商,双方始终无法就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达成一致。公司认为,老赵还有一年多就要退休,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应按20%计算。但老赵认为,应依法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情况下,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递减呢?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

一、一次性工伤待遇递减计算的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也规定,如果工伤劳动者在离职时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二、一次性工伤待遇递减计算需研判离职的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于递减计算的适用条件中,还包括了离职原因的判定。我们可以分几类情况来加以理解。

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是工伤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才可以适用递减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类情况主要包括:经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规定了如果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但不可适用递减计算。

回到本文前述案例,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才可递减计算。而本案中,系公司与老赵到期终止劳动合同,非老赵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认为老赵即将退休,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20%计算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判决公司应当向老赵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 张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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