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刘鹞 黄洋)他原本在市中心某商场工作,后因工作需要被调往其他门店。对公司的安排他很不满意,没有如期到岗,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江汉区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018年,张三(化名)入职武汉某家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为市中心某商场。劳动合同中约定,张三同意按照公司安排的武汉等地点工作,工作岗位为副店长,月工资5000余元。此后,张三所在的门店因经营业绩差,持续未完成销售任务,门店被关店撤场。
公司向张三邮寄了一份《员工调店通知书》,决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将其调到乙分店工作。考虑到路途成本的增加,公司决定在原薪资待遇不变的前提下,再按每天20元的标准增发出勤交通补贴,并且上班时间也可以协商调整。该《员工调店通知书》还附上了调整上班时间的相关方案。
“我不同意调店的方案,也不想去新店上班。”张三明确拒绝签收这个通知,没有如期到新店报到上班。
2021年9月,张三以家居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单方将其调至其他门店,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随后,张三向江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江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对张三工作地点的调整不违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张三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未按《员工调店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到岗上班,属于自动离职,故对张三要求家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用人单位因客观需要在武汉市内调动劳动者工作地点并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给予交通补助、缩短工作时间等福利以弥补劳动者通勤不便的,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无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 长江日报